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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试点监测中小学卫生 包括饮用水、宿舍等内容

发布日期:2013-01-24 00:00:00浏览次数:4483来源:中国新闻网作者: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校卫生监督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在试点地区开展学校卫生监督、监测和指导,搭建国家、省、地市、县四级学校卫生监督监测网络,为制定学校卫生政策、法规提供基本数据和科学依据。

  通知指出,卫生部、教育部于20122月印发《关于开展中小学校卫生监督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北京、辽宁、上海、浙江、湖南、广西、甘肃等7(区、市)开展了中小学校卫生监督监测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与此同时,试点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推进学校卫生监督监测网络建设,卫生部、教育部要求进一步做好试点工作。

  通知要求,在试点地区开展学校卫生监督、监测和指导,搭建国家、省、地市、县四级学校卫生监督监测网络,及时掌握试点学校基本信息和卫生状况,建立卫生监督监测综合评价体系,促进学校改善卫生状况,不断提高学生整体健康水平,并为制定学校卫生政策、法规提供基本数据和科学依据。

  通知提出,根据学校卫生区域特点和试点工作要求,试点省(区、市)原则上每年可以新增1-2个地市或县(县可选择试点地市以外地区)开展试点工作,每个地市或县选取不少于10所有代表性的中小学校作为试点,要兼顾学校类别、乡镇分布。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结合实际情况,开展中小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饮用水等卫生监督工作,监督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各省(区、市)要及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内容主要包括学校教室人均面积、课桌椅、黑板、采光、照明、微小气候、噪声、生活饮用水、学生宿舍等,监测频次为每年不少于1次。

  通知强调,试点省(区、市)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卫生监督监测试点工作,完善联合工作机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鼓励创建卫生示范学校。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组织领导,协调必要的经费支持,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卫生状况作为对学校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督促学校按照卫生监督综合评价结果,及时整改存在的卫生安全问题。
 
(云南省健康教育所 2013.1.24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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