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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发布日期:2013-02-08 00:00:00浏览次数:13465来源:云南网作者: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记者 杨之辉)记者从云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将于20134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规定云南省将实行电动自行车目录管理制度。《规定》施行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予发放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上道路行驶。

 

云南全省500万辆电动自行车

 

云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郭长青介绍,初步估算,目前云南省电动自行车大约有600万辆左右,云南省的电动自行车以每年70万辆左右的速度递增,其中约90%的电动自行车整车重量超过了国家标准40公斤和限速20公里/小时的规定。同时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突出,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频发。以昆明市为例,2009年至2011年,共发生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39067起,占交通事故总数的22%

 

郭长青说,云南全省600万辆电动自行车除昆明市登记管理110万辆外,大部分均处于无牌无证状况,由此也引发了大量的电动自行车盗抢案件。由于大部分电动自行车无登记信息,给侦查破案和寻找失主带来了很大困难。电动自行车配备的蓄电池多为铅酸蓄电池,使用寿命一般为1至2年,这些电池报废后往往随意处置,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隐患。

 

实行电动自行车目录管理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云南省将于41日起正式施行《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规定》确定云南省实行电动自行车目录管理制度。规定了由省级工信、公安、质监、工商、环保部门共同编制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符合国家标准并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载明品牌、型号、生产企业、蓄电池种类等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并授权省级工信、公安、质监、工商、环保部门联合制定云南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具体编制办法。为了从销售环节杜绝超标电动自行车,该《规定》规定了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醒目的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并正确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不得销售未列入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或者生产、销售拼装、擅自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将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

 

此外,云南将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并对电动自行车的驾驶、载人载物、通行、停放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规定了违反驾乘、通行等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了电动自行车报废制度。同时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按照危险废物依法管理,规范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当提供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并将收集的废旧蓄电池交由有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规定了消费者应当将废旧蓄电池交由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回收;规定了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已购买使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可使用过渡号牌

 

  据悉,对于《规定》施行前已购买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记载,并发放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和行驶证的有效期不超过4年。在过渡有效期内,可以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对超标电动自行车予以置换。超过过渡有效期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报废处理,不得上道路行驶。《规定》施行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予发放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上道路行驶。

 

(云南省健康教育所 2013.2.8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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