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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烟履约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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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26个世界无烟日活动及相关控烟履约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13 00:00:00浏览次数:11675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者: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卫计生发〔2013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爱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爱卫办:

2013531日是世界卫生组织发起的第26个世界无烟日。本次世界无烟日的主题是“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要求,我国应当广泛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为切实履行《公约》,保护人民群众免受烟草烟雾危害,现将开展第26个世界无烟日活动及相关控烟履约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拒绝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各级卫生(卫生计生委)、爱卫部门要积极履行《公约》要求,禁止本系统相关机构和个人接受烟草企业广告、促销和赞助,已经接受烟草企业广告、促销和赞助的项目或活动要及时终止,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拒绝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倡议活动”,动员各级各类学校、学会、协会、科研机构以及媒体拒绝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降低烟草制品对人民群众的影响,尤其是对青少年的误导。具体工作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继续巩固全国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工作成果

各级医疗卫生系统要继续贯彻落实原卫生部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卫妇社发〔200948号),加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督导考核,将控烟工作情况纳入部门绩效考核和评优指标,巩固全国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成果。继续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督导和检查,包括各地自查自评、交叉督导和暗访评估(督导方案另行通知),及时通报暗访结果,接受媒体和公众监督。

三、推进无烟环境创建

各级卫生(卫生计生委)、爱卫部门要积极宣传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第80号部令)、《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推行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吸烟。广泛动员和鼓励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无烟环境创建工作,开展创建无烟学校、无烟政府机关、无烟单位等活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进符合《公约》要求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立法。

四、大力开展控烟宣传和健康教育

各级卫生(卫生计生委)、爱卫部门要以世界无烟日为契机,结合控烟履约工作新形势,因地制宜地开展控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大力推广原卫生部发布的《中国吸烟危害健康报告》,组织开展烟草制品包装警示巡展,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吸烟危害,倡导控烟履约,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控烟的良好氛围。积极动员媒体参加20122013年度中国烟草控制大众传播活动(活动方案参见http://kongyan.nihe.org.cn/

newstopic.php? id=79),各地以省级为单位报送参选作品。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积极开展2013年世界无烟日活动及相关控烟履约工作。如需第26个世界无烟日活动相关资料,请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 申燕、王继江

  传真:010-63188036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1356

 

 

(云南省健康教育所 2013.05.13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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