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1-07-24 00:00:00浏览次数:12482来源: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作者: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调查制度》等的通知
(2008年1月30日 云卫合管办发〔2008〕3号)
各州、市合管办: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调查制度〉等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工作,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质量,为各级政府制定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科学依据,现将《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调查制度》及相关材料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调查制度(2008年试行)》(以下简称《调查制度》)包括7个调查表,表号为NY401表至NY407表(见附件1),制表机关为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机关为云南省统计局,批准文号为云统调查字〔2008〕2号,有效期至2011年2月28日。《调查制度》自2008年起正式执行,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信息报表(2006年修订试行)》从2008年起停止使用。
二、随文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信息县级调查表》(以下简称《县级调查表》,见附件2)由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汇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3)根据业务管理的需要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的相关单位填写。《县级调查表》和《基本信息登记表》均为选填表,供各地参照使用。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地方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调查制度,并报同级统计部门批准、备案。
四、各州(市)信息报送单位应按照《调查制度》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学习并按要求填报,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及时完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调查任务,并将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办。
五、附件1、附件2和附件3电子版已发至各州市合管办电子邮箱,请注意查收。
附件: 1.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调查制度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信息县级调查表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信息登记表
联系人:姜明
联系电话及传真:0871-7195141
电子邮箱:mchpoy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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