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3-07-04 00:00:00浏览次数:12140来源: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作者: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生产经营单位和进口商应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在婴幼儿配方奶粉监管方面,云南省工商局昨天明确发文通知。
销售记录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2年
“婴幼儿配方奶粉的省级、州(市)级总代理、总经销必须到辖区工商机关备案,并上报上级工商机关。”省工商局称,各级工商机关首先要摸清全省婴幼儿配方的经营底数,建立健全经营主体档案和台账。对批发源头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货记录,而销售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截至今年3月,云南省婴幼儿配方奶粉经营户达到1.86万余户(其中:农村市场8796户)。
今起,在全省范围内,工商将强化流通环节的奶粉抽样检验,重点整治销售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无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婴幼儿配方奶粉。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必须提供进口商的营业执照,含婴幼儿配方奶粉经营范围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必须在入境前将中文标签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对无中文标签标识的产品,一律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婴幼儿配方奶粉
保质期不足1月下架
按要求,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经营者应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对不合格和过期、变质婴幼儿配方奶粉,应当采取退市和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问题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同时,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经营单位和进口商必须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赔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达不到婴幼儿配方奶粉经营条件的不予许可,经整改仍达不到婴幼儿配方奶粉经营条件的,将取消婴幼儿配方奶粉经营资格。
“对流通的奶粉要做到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省工商要求,各级工商机关必须将婴幼儿配方奶粉经营单位100%纳入云南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对监管工作全省工商机关实行逐级落实,进行考核,发现监管中有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涉嫌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责任人。(记者吴双红 通讯员 施静明)
(云南省健康教育所 2013.07.04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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