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3-07-15 00:00:00浏览次数:11686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者: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流感参比中心
评估管理方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卫办疾控发〔2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全国流感监测方案(2010年版)》(卫办疾控发〔2010〕150号)建设省级流感参比中心的目标要求,为规范省级流感参比中心评估、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省级流感参比中心评估管理方案》,可从委网站疾病防控栏目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委办公厅
2013年6月26日
省级流感参比中心评估管理方案
为提升我国流感监测网络的整体水平,加强各省级疾控中心对辖区内流感监测网络的管理,根据《全国流感监测方案(2010年版)》(卫办疾控发〔2010〕150号)建设省级流感参比中心的目标要求,为规范省级流感参比中心评估、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省级流感参比中心的入选标准
申请省级流感参比中心的省级疾控中心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省级疾控中心具备至少2名从事流感监测的流行病学工作人员,其中至少1名从事流感监测工作不少于3年;具备至少5名从事流感监测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其中至少2名从事流感监测工作不少于3年。
(二)省级疾控中心至少每月编撰1次监测数据分析报告,在疫情流行期每周编撰1次监测数据分析报告,并报送中国疾控中心。
(三)省级疾控中心连续2年流感病毒核酸检测盲样考核合格;省(区、市)内所有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全部具备流感病毒核酸检测能力。
(四)省级疾控中心能对本省(区、市)网络实验室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质量控制。省(区、市)2/3的网络实验室开展流感病毒分离工作;全省(区、市)连续2年每家开展流感病毒分离的网络实验室每年送国家流感中心的毒株不少于30株;全省(区、市)连续2年送国家流感中心的毒株复核一致率在90%以上。
二、 省级流感参比中心的评估
(一)正式申请。每年6月底之前,申请评估的省级疾控中心应当按照中国疾控中心的具体工作要求提供书面申请材料,同时报送本省(区、市)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评估准备。中国疾控中心根据《全国流感监测工作质量评估方案(试行稿)》对申请省级流感参比中心的省(区、市)前两年的流感监测工作进行评分,作为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选择具有资格、满足专业背景要求、数量适当的流行病学和实验室专家组成评估组开展评估。
(三)评估。
1.初步评估。中国疾控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评估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估,在收到申请1个月内反馈初步评估结果并作出是否进行现场评估的决定。
2.现场评估。中国疾控中心组织评估组对通过初步评估的省(区、市)进行现场评估,并做好详细记录。除省级疾控中心外,评估组还将抽取2家地市级网络实验室所在疾控中心及对应的2家哨点医院进行现场评估,现场评估采用听取工作汇报、查阅资料、与工作人员访谈及现场检查等方式。现场确认申请机构是否符合入选标准,是否具备完成省级流感参比中心各项职责的能力。
现场评估时,评估组将充分考虑和利用申请省级流感参比中心的省级疾控中心前两年流感监测工作质量评分结果,并作为重要依据。
3.撰写评估报告。中国疾控中心将根据各申请省(区、市)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现场评估结果,并参考全国流感监测工作质量评估结果,在现场评估后2周内形成省级流感参比中心评估报告,同时组织专家进行审议。
(四)批准。中国疾控中心根据省级流感参比中心评估报告的审议结果,确定批准为省级流感参比中心的单位并命名,同时将结果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备案。获准的省级流感参比中心资格有效期限为4年。
(五)督导。所有获批准的省级流感参比中心应当履行相关工作职责,每年向中国疾控中心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在省级流感参比中心资格有效期内接受一次中国疾控中心的现场督导。督导中如发现省级流感参比中心存在工作和管理中的问题,应当要求其限期采取整改措施,整改结果在2个月内报送中国疾控中心,并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备案。
(六)复评估。省级流感参比中心在资格有效期到期前6个月向中国疾控中心提出复评估申请。中国疾控中心应当在有效期到期前根据省级流感参比中心的复评估申请组织进行论证,以决定是否延续认可至下一个有效期。复评估的程序与初次评估一致。
三、组织管理及职责分工
(一)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省级流感参比中心评估管理总体工作;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省(区、市)省级流感参比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督导省级流感参比中心完成各项职责,保障中央财政经费及时、足额拨付,有条件的省(区、市)可安排配套经费,每年将本省(区、市)监测工作各指标完成情况、经费分配情况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
(二)疾控中心。中国疾控中心具体组织省级流感参比中心评估和管理工作的实施,制订相关技术文件。符合条件的省级疾控中心均可申请省级流感参比中心,获批的省级流感参比中心按照本方案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三)省级流感参比中心。负责本省(区、市)流感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组织开展流感监测考核、评估与督导;负责流感监测工作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1.流感监测数据分析。省级流感参比中心应当加强流感监测数据分析,至少每月编撰1次监测数据分析报告,在疫情流行期每周编撰1次监测数据分析报告,并报送中国疾控中心,电子版报告发送至邮箱cdchb@chinacdc.cn和fluchina@cnic.org.cn。
2.实验室监测。
(1)在成为省级流感参比中心4年内,使本省(区、市)所有流感网络实验室均具备病毒分离能力,并上送流感毒株;本省(区、市)至少有2/3的网络实验室每年送国家流感中心的毒株数不少于30株。
(2)省级流感参比中心辖区内网络实验室将分离到的所有符合报送标准的流感毒株,同时报送国家流感中心和省级流感参比中心。国家流感中心负责挑选部分上送毒株进行抗原性、基因特性以及耐药性分析,并每月反馈分析结果,不再承担省级流感参比中心辖区内网络实验室上送毒株的复核鉴定工作。省级流感参比中心可不再直接承担哨点医院流感样病例标本的核酸鉴定和病毒分离任务,负责对本省份辖区内网络实验室报送的季节性流感毒株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鉴定,对HA(血凝)滴度≥8的毒株利用HI(血凝抑制试验)方法进行复核鉴定,对HA<8的毒株进行核酸分型/亚型鉴定,并于每周一对上周完成鉴定的复核结果在流感监测信息系统进行反馈。
(3)国家流感中心协助省级流感参比中心自设立起4年内逐步建立流感病毒抗原性、基因特性分析以及耐药性分析能力。
(4)省级流感参比中心每月以电子版的方式将本省份流感病毒抗原性和耐药性分析数据报送至中国疾控中心,邮箱为cdchb@chinacdc.cn和flulab@cnic.org.cn;序列数据提交全国流感监测网络基因序列共享数据库。
3.培训。省级流感参比中心定期组织对本省份各流感监测网络成员单位进行监测技术培训,重点开展新的技术文件培训,加强哨点医院的数据报告和采样质量,加强不具备病毒分离能力网络实验室和盲样考核不合格的网络实验室的培训。省级流感参比中心可派出专家对部分网络实验室所在疾控中心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示范和指导。
4.考核和评估。
(1)盲样考核。中国疾控中心每年对省级流感参比中心进行流感盲样标本考核,并每年抽查各省级流感参比中心所在辖区内的网络实验室1-2家进行盲样考核。省级流感参比中心每年考核本省(区、市)辖区内所有网络实验室,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当地网络实验室并同时报送国家流感中心。
(2)监测质量评估。省级流感参比中心参照国家考评方案,制订本省(区、市)的考评方案。每年组织对辖区内的流感监测网络成员单位进行质量评估并及时反馈评估结果,同时报送当地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上报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国疾控中心。
5.督导。每年组织对本省(区、市)至少30%的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及哨点医院进行督导检查,重点督导盲样考核不合格的网络实验室,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将督导报告上报中国疾控中心备案。
(云南省健康教育所 2013.07.15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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