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1-07-24 00:00:00浏览次数:13221来源: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作者: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和省级补充药品目录纳入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报销药物范围的通知
(2010年6月4日 云卫发〔2010〕631号)
各州、市卫生局,省级定点各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卫生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卫生部关于调整和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意见》精神,为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积极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现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云南省补充药品目录》内药品纳入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范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和《国家基本药物云南省补充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按照政策规定,全部纳入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范围。
二、按照国家要求,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我省统一要求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和《国家基本药物云南省补充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报销补偿比例要高于非基本药物10%左右。《国家基本药物云南省补充药品目录》将另文下发。
三、根据《卫生部关于调整和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意见》精神和云南省2010年医改任务要求,今年省卫生厅将对原制定的《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2008年修订版)》进行调整修订。
四、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和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严格管理,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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