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3-09-04 00:00:00浏览次数:14356来源: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作者: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控制孕产妇死亡率是2013年省政府惠民实事“妇幼健康计划”的工作内容之一。2013年上半年,文山州孕产妇死亡率超出了省级下达的任务指标,孕产妇死亡控制形势十分严峻,为控制孕产妇死亡率,力争实现下半年“零死亡”的控制目标,文山州于近日召开全州“妇幼健康计划”推进会,明确6项措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一是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要求各县(市)组织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照《文山州危急孕产妇分类转诊原则》对当前孕产妇进行高危筛查评分,依照评分结果按轻度高危、中度高危,重度高危、极重度高危四个级别进行管理。建立专案登记,并按各自的职责进行相应管理或转诊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诊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常驻及流动人口进行全覆盖筛查,确保所有孕产妇管理到位,追踪到位。
二是落实首诊责任制。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高危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加强孕产期保健服务,提高对高危孕产妇筛查能力和管理能力。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设立高危门诊及高危病房,接受本机构及转诊高危孕妇的诊治及抢救,杜绝高危孕产妇因得不到及时诊治而死亡的情况发生。
三是落实逐级报告制度。村级发现高危孕产妇应立即报告乡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发现中度高危以上患者立即报县(市)妇幼保健院,并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动态管理。
四是落实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对高危孕妇必须进行专案专人管理,增加产检次数。凡确定为高危孕妇的要填写《孕产妇高危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和家属,并要求孕妇或家属在《孕产妇高危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对不能自觉进行产检的高危孕妇,医疗保健机构要上门检查、服务,发现危险征兆要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对重度以上高危的由县级安排人员专人管理,轻度高危的由乡级专人管理。高危孕妇按时进行产前检查,跟踪落实住院分娩地点。采取定人、定期、定责的盯人式管理,谁管理,谁负责,对高危孕产妇实行旬查旬报,发现孕产妇生命体征不正常或重度以上高危的实行一日一查一报;高危孕产妇临近分娩时,做到一天一查一报,县、乡管理人员要提前联系安排好分娩医院,做到先入院,后办理入院手续;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所有助产机构加强管理,对县、乡保健人员安排住院的高危孕产妇,优先安排,谁拒绝,不执行的,追究单位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及当班医生责任。
五是规范危急孕产妇转诊工作。严格落实危急孕产妇转诊有关要求,乡镇卫生院原则上不得收治危急孕产妇,对危急孕产妇须及时呼救转诊到县(市)级医疗保健机构。对高危孕妇动员提前住院待产,对有转诊指征和本地医院不能处理的高危孕产妇,要安排到上级医院进行诊治或住院分娩,在转诊过程中,转出机构必须用医疗保健机构救护车护送,并有医务人员陪同,不得让病人或家属自行转诊。
六是强化危急孕产妇抢救工作。无论是高危孕产妇或者是分娩时出现的危急孕产妇,各县要按照危急孕产妇抢救要求,落实省、州、县出台的抢救办法和措施,符合转诊的要及时转诊,不得延误。接受转诊的上级医院接到产妇后,及时检查,根据病情实施抢救。
(云南省健康教育所 2013.09.04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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