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3-10-31 00:00:00浏览次数:11404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者: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卫科教发〔201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委,财政厅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务局:
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农村居民健康需求,我们组织制定了《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3年10月18日
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
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是在农村基层从事一般诊疗和相关预防保健服务的卫生人员,是数亿农村居民身边的健康卫士。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强乡村医生教育培养工作,完善村级医疗卫生服务,特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国家高度重视乡村医生教育培养工作,2001年原卫生部颁布《2001—2010年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以来,全国各地根据农村卫生工作实际,完善乡村医生教育,实行在岗培训和学历教育相结合,有力促进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据统计和有关调查,截至2010年底,全国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诊疗工作的卫生人员总人数达到120.5万人,平均每行政村2.0人,其中乡村医生103.2万人,执业(助理)医师17.3万人。与2000年相比,在村从事诊疗工作的卫生人员总数增加18.5万人,增长18.1%,平均每行政村增加0.6人,增长25.2%;其中,高职(专科)及以上学历者占总人数的比例由1.7%增至10%以上,中职(中专)学历者由26.3%增至约50%,执业(助理)医师占总人数的比例逐步提高,由2003年的8.6%增加到14.4%,实现了新的突破,为完善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提供了重要的人才保障。但是,乡村医生队伍总体学历低、执业(助理)医师少,整体素质和服务能力与农村居民健康需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乡村医生培训网络不健全,师资队伍薄弱,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培训方式的适宜性与乡村医生岗位需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乡村医生教育区域间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吸引人才、稳定人才、支撑教育培训有效实施等相关政策尚不完善,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城乡基本卫生服务公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依然面临严峻挑战,这些问题亟待加以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解决。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和农村疾病流行模式的逐步改变,农村居民对乡村医生的整体素质寄予新的期待,农村卫生工作对乡村医生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立足国情,紧扣需求,尊重规律,制定实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阶段的乡村医生教育规划,强化素质能力培养培训,加快乡村医生队伍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提高整体服务水平,逐步缩小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水平的差距,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深化医改、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推进新农村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事关当前,惠及长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施人才强卫战略,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以服务需求为导向,以岗位职责为依据,以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实用技能和全科医学基本知识为重点,大力开展以在岗培训为主要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继续推进在岗乡村医生学历教育,不断提升后备人才受教育程度和专业水平,加快乡村医生队伍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为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好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强化政府责任,加强部门协同,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参与,充分利用现有医学教育和卫生资源,整体推进乡村医生教育工作。
——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将乡村医生教育纳入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规划和教育规划,统筹各级各类乡村医生培养培训项目,协调实施。根据区域特点、乡村医生水平和实际需求,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实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完成乡村医生队伍向执业(助理)医师的转化,促进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注册为(助理)全科医师。
——规范管理,确保质量。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提升后备人才质量,完善培养培训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强乡村医生教育工作体系建设,强化培训过程管理和考核,保证质量。
(三)目标。
1.总体目标。到2020年,各省(区、市)建立健全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要求相适应的乡村医生教育培训制度,建立一支以中职(中专)及以上学历、执业(助理)医师为主体、整体素质基本满足村级卫生服务需求的合格乡村医生队伍,推动农村基层卫生服务绩效得到相应改善。
2.具体目标。到2015年,各省(区、市)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总体上实现全覆盖,获取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率达到80%(西部、边远地区达到70%),乡村医生普遍接受与岗位需求相适应的知识和技能培训,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明显提高。乡村医生力争60%具有中职(中专)及以上学历,其中高职(专科)及以上学历者明显增加;执业(助理)医师所占比重显著提高。
到2020年,各省(区、市)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总体上继续保持全覆盖,获取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率达到90%。乡村医生继续普遍接受针对性的有效培训,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显著提高。大多数乡村医生具有中职(中专)及以上学历,其中高职(专科)及以上学历者占相当比例;乡村医生力争总体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基本实现乡村医生队伍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
三、主要任务
(四)加大乡村医生教育力度。加强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培训。以服务需求为导向,以岗位职责为依据,制定乡村医生培训指南,明确对乡村医生的基本要求,以乡村医生个人的素质能力为基础,通过自学、上级医师岗位指导、例会学习、集中培训、网上远程教育等多种适宜方式有针对性地实施培训,并加强培训效果考试考核与培训监测。端正医德医风,增强法制观念,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综合培训为重点,强化公共卫生专业技能、临床实践技能以及全科医学知识和信息化技能培训,加强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掌握适宜技术、基本药物(包括增补药品)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知识,遵循业务技术流程及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诊疗行为。
建立并严格执行乡村医生定期在岗培训制度。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对尚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在岗乡村医生,可参照有关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大纲设置培训内容,开展针对性强化培训,帮助其达到岗位要求。各省、市、县应当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对乡村医生进行轮训,乡村医生原则上应当每3-5年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脱产进修1次,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内容以提高临床诊疗能力、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专项技术水平为主。
继续实施在岗乡村医生学历教育。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在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有关医学(卫生)院校应当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以及乡村医生的特点,制定适宜的教学计划,并在教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学历教育工作。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院校应当建立在岗乡村医生在校学习信息管理数据库,对参加学习的乡村医生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医学学历教育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有效衔接。
探索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模式。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历史进程的推进,各地应不断完善吸引人才到农村、下基层、进村庄的有关经济、人事和卫生管理政策,适时适度提升对乡村医生后备人才教育培训的准入要求。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并为其提供针对性培训,新进入乡村医生队伍的人员原则上至少应临床医学专业三年制专科毕业,到临床培训基地和基层实践基地接受2年全科实践技能培训,并取得助理全科医生资格。在暂不具备条件的农村地区,可接受农村医学专业中等医学教育,毕业后到临床培训基地和基层实践基地接受1年以上的实践技能培训,取得有关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各有关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结合实际制定规划和实施办法,从本地农村基层选拔综合素质好、具有培养潜质的青年后备人员,在有关医学院校定向培养,并组织指导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毕业后培训,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选拔、招聘符合条件的医学毕业生直接接受毕业后培训,以缩短培养周期。有关医学院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教学培训设计和实施,打好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基础,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突出基层临床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培养,培育良好人文素质。
(五)加强乡村医生培训网络和师资队伍建设。依托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统筹考虑乡村医生培训需求,建立并完善以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为指导、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乡镇卫生院为基层实践基地的乡村医生培训网络。加大政府投入,改善培训设施设备,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完善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制订乡村医生培训教材,提高培训能力,规范培训管理。根据实际需要,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承担乡村医生培训任务,并纳入有关管理考核。充分发挥医学院校、行业组织在乡村医生教育培训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选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医德医风良好,有较高理论素养、教学能力和专业技能的中高级卫生技术人员作为乡村医生师资,有计划地开展师资培训,提高指导带教水平。注意发挥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专业退休中高级卫生技术人员的作用。
(六)促进乡村医生教育均衡发展。高度重视中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的乡村医生教育工作,在政策、项目、资金、智力等方面实行倾斜,加大支持力度。卫生计生委委属委管医疗卫生机构和东部地区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支持中西部地区乡村医生培训特别是师资队伍建设,鼓励高等医学院校、行业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提高中西部地区乡村医生教育水平。省级和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统筹资源、组织力量,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薄弱地区的乡村医生教育工作,促进乡村医生教育均衡发展。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着重加强本地经济文化落后、疾病防治任务重的边远村庄的乡村医生教育工作。
(七)积极开展乡村医生教育研究。高度重视乡村医生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针对乡村医生教育的重大问题,开展针对性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着重探讨乡村医生教育培训模式、政策制度、激励措施和成本效果,加深对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律的认识,不断改进培训效果,提高乡村医生教育水平。
四、保障措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计生及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中医药等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教育工作,加强领导,强化协同,完善政策措施,分解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进度,指定专人负责,加大指导监督力度,严格考核,确保规划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切实落实。
(九)明确职责分工。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中医药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全国乡村医生教育总体规划,出台相关政策,对全国乡村医生教育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乡村医生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乡村医生教育规划,以教育培训效果为导向,细化实化优化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各地市的乡村医生教育工作。地市级以及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划精神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并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取得预期成效。
(十)保障经费投入。探索符合乡村医生教育实际的筹资机制,乡村医生教育经费可采取政府主导、多方筹集和个人负担的办法解决。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按规划组织的乡村医生在岗培训,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向乡村医生收取费用。鼓励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教育,同级财政可适当予以补助。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加大对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中央财政通过现有渠道继续对中西部地区乡村医生教育培训经费予以支持。建立培训绩效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资金拨付挂钩。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支持、参与乡村医生教育工作。
(十一)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健全乡村医生培训激励机制,把乡村医生培训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将参培过程及培训结果作为乡村医生考核、聘用、执业再注册及政府补助的重要依据。健全培训统筹与协调管理机制,整合培训项目和培训内容,避免重复培训,严格培训过程管理,保证培训效果。健全培训支持机制,将城乡对口支援、上下级医疗卫生机构对口帮扶与乡村医生培训相结合,着重支援培训任务重、人员紧缺的村卫生室。健全督导评估机制,开展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期末评估和定期不定期的督导检查,检查评估结果将予以通报。
(十二)强化绩效考核。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区、市)乡村医生教育培训组织管理、经费保障与使用、培训实施以及目标任务完成等情况进行监测、督导和考核,考核结果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挂钩。加强对培训基地的考核,将基础设施、基本条件、教学管理、师资水平、培训质量及学员满意度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引入购买服务机制,将考核要求纳入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内容,增强培训机构做好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参加教育培训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乡村医生参培过程及培训结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国家各项补助挂钩,与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管理挂钩,推动乡村医生由“要我学”向“我要学”转变。
(十三)严格执业准入。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依法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并逐步提升对受教育程度的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积极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格,以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和农村居民健康需求。
(云南省健康教育所 2013.10.31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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