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3-12-03 00:00:00浏览次数:11566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者: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国卫办妇幼函〔2013〕383号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妇联:
为贯彻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改善贫困地区婴幼儿营养和健康状况,提高儿童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水平,决定在你省(区、市)开展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现将《2013年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方案》(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妇幼健康频道儿童卫生栏目下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13年11月11日
2013年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改善贫困地区婴幼儿营养和健康状况,提高儿童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程度,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全国妇联继续合作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实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为贫困地区6-24月龄婴幼儿补充辅食营养补充品(以下简称营养包),普及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与技能,改善贫困地区儿童营养和健康状况。
(二)具体目标。
1.项目地区县、乡、村相关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80%以上,提高项目地区儿童看护人对营养包的知晓率。
2.营养包发放率达到80%以上,营养包有效服用率达到60%以上。
3.提高项目地区儿童看护人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水平,看护人健康教育覆盖率达到80%以上。
4.项目地区6-24月龄婴幼儿贫血患病率在基线调查基础上下降20%,生长迟缓率在基线调查基础上下降5%。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300个县。
(二)项目对象:农村6-24月龄婴幼儿,具体任务数见附件1。
(三)项目内容。
1.广泛开展社会动员及宣传活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开展社会宣传,扩大项目影响,动员社会各界对贫困地区婴幼儿营养状况给予关注和支持。
2.开展项目管理和技术培训。对各级卫生(卫生计生)和妇联相关人员进行婴幼儿营养和喂养知识、健康教育方法及营养包发放管理等培训,提高其项目管理水平和咨询指导能力。
3.规范招标采购。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确保营养包质量,招标采购应当于经费下达后2-3个月内完成。
4.免费发放营养包。新启动的项目县,项目启动时,为6-18月龄婴幼儿每天提供1包营养包,至24月龄。项目实施期间,满6月龄的婴儿即纳入发放对象,满24月龄的幼儿即停止发放。2012年项目县发放对象为6-24月龄婴幼儿。
5.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向儿童看护人以及其他育龄妇女传播儿童营养和科学喂养知识、营养包的作用和服用方法,提高看护人营养包的知晓率和科学喂养知识水平。
6.开展监测与评估。国家级抽取部分项目地区开展干预效果监测与评估。鼓励各省(区、市)按照国家级监测评估方案组织开展本地项目监测与评估工作。
项目培训手册、村医手册和有关健康教育材料模板见网站(www.etyygs.chinawch.org.cn),请各地自行下载使用。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管理。
1.成立“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领导小组。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全国妇联共同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负责全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负责组织制订项目方案;组织成立国家级专家技术指导组;对相关信息进行管理。
2.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妇联等相关部门组成本地区项目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项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制订实施方案;落实有关经费;组织成立省级专家技术指导组;开展人员培训;管理相关信息;定期向国家项目领导小组汇报进展情况。
3.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妇联组织的协调合作,妇联组织要主动沟通,配合卫生(卫生计生)部门做好项目的组织动员和社会宣传工作,共同开展面向家长和看护人的健康教育活动和婴幼儿喂养指导服务,建立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项目实施。
(二)项目实施。
1.成立国家级专家技术指导组。由营养、儿童保健、儿科临床、健康教育、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社会政策等领域专家组成。为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建议;负责制订项目基线调查、评估效果、培训和健康教育等方案;参与项目方案论证、培训教材及健康教育材料开发、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督导检查;对项目省(区、市)开展技术培训、社会宣传动员和健康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对营养包生产及供应的质量保障体系的执行提供技术指导等。
2.各省(区、市)成立省级专家技术指导组,并参照国家级技术指导组的职责制订省级技术指导组的职责。
3.国家和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项目方案论证、项目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信息收集整理、项目督导等工作。定期向项目领导小组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4.鼓励国际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项目的宣传动员和监督评估,提高项目实施效果。倡导营养包生产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确保营养包质量和安全,按时供货,并支持宣传培训活动。
(三)营养包发放管理。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每月平均任务数确定年度营养包需求量,集中招标采购后按计划统一配送到各项目县(区)或各乡(镇)卫生院。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制订营养包发放管理办法,明确各级相关部门的分工和职责,明确营养包发放人员。营养包发放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实施,同时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的宣传动员作用,并结合预防接种、儿童保健服务、儿童早期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等工作开展。各项目省(区、市)应当积极探索营养包发放管理的适宜模式,促进项目可持续发展。
(四)信息报送。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按季度汇总各项目县营养包发放统计情况,年度末提交项目工作总结,按时报送至国家级项目管理办公室。
四、经费管理和保障
(一)各省(区、市)根据财政部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和项目工作任务,落实配套工作经费,保障卫生、妇联项目宣传动员、培训、质量控制和监督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二)实行项目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三)严格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审批程序,加强财务和会计核算,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同时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资金检查。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一)国家卫生计生委制订督导评估方案,并联合全国妇联定期组织检查,抽取部分项目省进行项目管理、资金运转、实施情况及干预效果的督导和评估。
(二)省级项目领导小组定期组织检查,每年对所有项目县的实施情况进行至少1次督导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保证项目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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