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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

发布日期:2013-12-20 00:00:00浏览次数:14935来源:云南省卫生厅作者: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将于201411日正式实施。我省的《条例》针对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已规定的违法情节,没有作重复性规定,但针对监督执法中问题比较突出的,国家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力求保证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条例》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者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划定,对于违反国家法律及《条例》的各类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据了解,《条例》将我省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诸多问题纳入法律监管范畴,使得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有法可依。同时,《条例》对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缓作为或者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加大对医疗机构管理中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将增加医疗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违法成本,达到有效遏制、依法管理的目的。

    针对医疗纠纷这一突出问题,《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纠纷的预防和处置设置了专章进行规范:一是明确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责任,二是明确了对卫生技术人员的要求,三是明确了医疗纠纷解决的途径,四是明确了解决医疗纠纷过程中的鉴定问题。《条例》指出:对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其中包括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可以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可以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条例》中明确禁止各类危害医疗秩序行为的发生。

针对“医闹”等严重扰乱医疗机构秩序,严重伤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条例》设置医疗秩序专章进行规定,明确医疗机构负责人、公安机关、责任民警等的工作职责,规定了公安机关对此类事件的处置原则,明确职责、形成连带机制,有力、有序处置此类事件。

国家和我省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的优惠政策,使得我省医疗机构的举办主体、举办方式逐步多样化。《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在这方面有多项规定,比如《条例》规定: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在技术准入、医院等级评审、学科建设、人才引进、科研立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卫生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云南省健康教育所 2013.12.20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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