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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整治“医闹” 六类过激行为将被禁止

发布日期:2013-12-20 00:00:00浏览次数:12632来源: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作者: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云南网讯(记者詹晶晶)“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2013年11月29日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近年来,由于医疗纠纷的事件时有发生,本次《条例》的中关于医疗纠纷的规定成为各方最关注的焦点。

【焦点一】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

现状:“很多医疗纠纷都是医患沟通不畅造成的”

当前,全国各种恶性伤医案件频发,云南也有此类事件发生,据云南省卫生厅工作人员介绍,2013年5月8日,省二院投诉办工作人员在与一名死者的家属沟通过程中被殴打,11月13日,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肾脏内科一名医生在办公室突遭一患者家属暴力殴打,12月11日昆明市儿童医院也发生了恶性伤医案件。

据省卫生厅工作人员介绍,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全年全省16州市医学会受理医疗纠纷案件425件,得出鉴定结论的307件,属于医疗事故数148例,占34.82%,终止66件,其余的是等待鉴定或需要收集材料的案件。

“很多医疗纠纷都是医患沟通不到位造成的。”云南省卫生厅医疗服务监管处处长姜旭说。

据姜旭介绍,2010年,云南省开始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到目前为止,全省16个州市129个县,共设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133个,专兼职医疗纠纷调解员1018名,基本实现医疗纠纷调解网络覆盖,2013年全省共调解医疗纠纷1395件,成功1199件,成功率85.95%。

姜旭说,医疗卫生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直接服务于人民群众的生老病死,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影响着人口的健康素质,有没有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至关重要。产生医患纠纷的原因很多,既有医疗服务自身的问题,也有体制机制、医疗保障、舆论监督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问题。

(云南省健康教育所 2013.12.20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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