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3-12-20 00:00:00浏览次数:11957来源:云南网作者: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医疗纠纷屡见不鲜,这是今年发生在昆明两家医院的医疗纠纷。记者 赵永峰 摄
数字说话
县级医院年均发生医疗纠纷10起
在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相关部门介绍了我省医患纠纷的情况。
据透露,全省80家县级医院去年的统计表明,各医院每年平均发生医疗纠纷10起以上,平均赔偿额度达30万元。全省已建立133个医调委,调解成功率达85.98%,玉溪、楚雄等地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做得最好。
备忘录
今年昆明已发生3起恶性伤医案
据相关部门透露,今年仅在昆明就发生了3起恶性伤医案。
5月8日,一死者家属在省第二人民医院投诉办投诉时将投诉办主任汪睿打成轻伤,后经法院调解,打人者公开道歉,并赔偿汪睿8万元以及治疗费用4万元,打人者被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1月13日,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肾脏内科主任白云楷在办公室被患者家属打成轻微伤,打人者被行政拘留15天。12月11日,昆明市儿童医院发生一起恶性伤医案,医院急诊科前后门均被锁住。此事正在处置。
《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4年1月1日将颁布施行,昨日上午,省人大会同省卫生厅、省司法厅等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该条例的诸多亮点。
条例针对医疗机构的责任以及近年高发的医患纠纷做了具体规定。根据条例,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遗传病诊断、胎儿性别鉴定等,违者最高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此外,患者及其家属损毁、抢夺医疗机构财物、医疗文书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新规缘起:问题多 原有规定已脱离现实
据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陈云丽介绍,之所以制订这部条例,是因为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出台较早,一些规定已不适应现实需要。此外,我省医药卫生事业多年来积累了一些经验,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陈云丽认为,我省医疗资源分布不均,优质医疗资源匮乏,通过立法可以促进和加快发展,医疗纠纷近年来呈上升态势,立法能对此类行为的处置加以规范。
据云南省卫生厅工作人员介绍,1994年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是我国现行的关于医疗机构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截至2011年底,我省已有两万余所卫生医疗机构,总诊疗量达1.8亿余人次。由于医疗资源城乡分布不均,部分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医疗安全核心制度不落实,医疗事故时有发生,医闹、医托等现象也屡禁不止。
条例特点:亮点多 医师多点执业受限制
该工作人员表示,为了适应医改和鼓励民营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此次出台的《条例》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制定并公开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透明、公平地审批设置医疗机构;在调整和新增医疗资源时,要求优先配置社会办医疗机构,并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享有与公立医院同等的待遇。
据了解,本次条例中为避免医疗机构使用名称、广告等方式误导和诱导患者就医,规定了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法定名称,对于确实有需要多个名称的医疗机构,经登记机关核准限制在三个使用名称内。对社会反响强烈的医疗广告,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方能发布医疗广告。
《条例》对国家鼓励推行的医疗责任险、医疗纠纷调解制度等也作了规定,尤其对赔偿金额在1万元以上、短期内医患双方又难以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鼓励双方主要通过医疗纠纷调解来解决。
此外,我省存在医师多点执业的问题,“不合法”多点执业的事实大量存在,游离于法律之外,缺少合同和行政的监管,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各方权益难以保障。该《条例》对医师多点执业的条件、法律责任、医疗争议的处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前述卫生厅工作人员认为,这对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医疗人才向基层、向民营医疗机构流动,缓解“看病难”问题有一定作用。
新规亮点
医疗纠纷
损毁、抢夺医疗机构财物或被追究刑责
条例对医疗纠纷的处置做了详细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置制度。
根据条例规定,医疗纠纷实行属地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设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负责调解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有关处置办法和程序,做好解释和沟通工作;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积极参与处置因医疗纠纷引发的治安事件。
条例规定,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可以申请医调委调解,可以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考虑到医患纠纷发生时患者方可能采取的过激行为,条例做了具体规定,要求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配合诊疗活动,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表达意见和要求,禁止限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人身自由,或者侮辱、威胁、伤害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禁止损毁、抢夺医疗机构的财物、医疗文书;禁止设置障碍或者以其他形式堵塞交通、妨碍他人就诊;禁止违规停尸、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燃放烟花炮竹等;禁止聚众滋事,破坏或者干扰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以及其他危害医疗秩序的行为。
对医患双方劝阻无效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置。患者及其家属损毁、抢夺医疗机构财物、医疗文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 胎儿性别鉴定
擅自鉴定胎儿性别 可被吊销执业证
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医疗机构不得从事遗传病诊断、胎儿性别鉴定、产前诊断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其他计划生育手术等活动。违者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相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相关部门表示,胎儿性别鉴定在我国历来不被允许,没有任何机构可以做这个鉴定。遗传病诊断则需要经过批准,目前云南省有省第一人民医院、省第二人民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等8家医疗机构具备这个资质。 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其他计划生育手术活动涉及国家计生政策也都需要批准。
关键词 诱导就医
不得收受患者钱物 诱导就医可罚2万
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执业中不得雇佣人员或者使用其他形式诱导患者就医,不得泄露病人隐私,不得收受患者及其家属钱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违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医疗机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卫生技术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医疗机构的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
关键词 医疗保险
不得推诿参保人员就医或限制外购药品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在诊断和治疗中应当核实患者身份及参保情况,在规定范围内使用药品、提供医疗服务,不得推诿参保人员就医或者限制参保人员外购药品。
未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制度,致使医保资金流失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发生金额2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关键词 医疗文书
医疗机构不得乱开出生证、死亡证
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检验、检查报告及其他医疗文书应当真实、完整,并按规定妥善保存,不得涂改、伪造、隐匿、毁损。
医疗机构不得为未经本医疗机构医师(士)诊查的病人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等医疗文书,不得为未经本医疗机构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的婴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在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院按规定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观点
条例从制度层面规范医疗机构服务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保建指出,当前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医疗资源城乡分布不均,优质资源匮乏;二是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名称的发布和使用不规范;三是部分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医疗安全制度不落实,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
杨保建认为,《条例》从制度层面对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加以规范,对于加强我省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医疗机构执业、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省卫生厅副厅长徐和平表示,近年来医疗纠纷增多,该条例的施行有利于维护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他指出,发生医疗纠纷的原因很多,医疗机构的诊治和管理是一方面,患者家属对医疗诊治的认识也是一方面,他们不理解现有医疗技术的局限,以为送到医院就一定能治好,所以面对一些难以接受的诊治结果时就会显得不冷静。
此外,导致医疗纠纷愈演愈烈的还有职业医闹、医托等原因,以及医患纠纷未能及时有效处理等因素。条例的施行对类似行为的处置进行了规范,为推动我省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记者 江枫 孙黎薇(云南信息报)
(云南省健康教育所 2013.12.20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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