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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05 00:00:00浏览次数:12215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者: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基层发〔20133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后必须申请执业再注册。为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5年进行再注册(以下简称执业再注册)的对象是指,按照《条例》规定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满5年且拟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不包括在村卫生室从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省(区、市)执业再注册的工作方案,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要求负责县域范围内执业再注册工作。

 

三、执业再注册要与乡村医生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相结合。业务考评主要包括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完成情况、业务水平、学习培训情况等。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其他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

 

四、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执业再注册有关政策告知符合执业再注册条件的乡村医生,并保存相关书面材料以备查。根据《条例》第十四条、十八条规定,对不符合再注册条件的乡村医生不予注册、注销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五、对于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等行为,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协调地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查核实,按照《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并报送我委基层卫生司。

 

六、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按照原卫生部《关于印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格式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302号)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制作。其中,“使用说明”第四条改为“本证书格式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规定,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格式不变。

 

七、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执业再注册工作所需经费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印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所需经费,按照原卫生部办公厅《转发关于不宜收取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费复函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443号)执行。

 

八、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开展再注册工作,公开再注册的过程,切实做好再注册相关工作。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使广大农村居民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九、切实加强村卫生室人员的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地区,应当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制订具体办法。

 

执业再注册工作涉及到每一位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明确责任,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请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于2014年底前将执业再注册工作情况报我委基层卫生司。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31210

 

(云南省健康教育所 2014.1.5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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