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11-20 00:00:00浏览次数:9123来源:云南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作者: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近日,省卫生计生委、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我省《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根据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卫生工作基础,将全省划分为3类地区(一类:昆明市,二类:玉溪市、曲靖市、楚雄州、大理州,三类:其余11个州市),按照不同地区分年分类实施,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要求从2015年起,一类和二类地区三级医疗机构(含民营)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毕业生必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2016年起,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民营),三类地区三级医疗机构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毕业生,必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2018年起,一类、二类地区、三类地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民营)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毕业生,全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到2020年,全省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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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对象按照培训基地住院医师进行管理,遵守培训基地的有关管理规定,并依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实施意见》规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同时逐步统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内容和方式: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且符合国家学位要求的临床医师,可授予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同时,在读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内容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可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在全面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地区,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将作为临床医学专业中级技术岗位聘用的条件之一。2020年起,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将作为各级医疗机构新进入人员聘任临床医学类初级医师岗位的条件之一。
通过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进一步培养适应临床需要的合格医师,提升医疗服务整体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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