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2015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发布日期:2015-11-30 00:00:00浏览次数:15483来源: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作者: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为加强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参合群众权益,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对《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云卫发〔2005〕770号)进行了修订,新《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2015年修订版)》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认定、管理、监督、责任和附则六章,共计四十八条,对申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应具备条件、认定程序、服务协议内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内部管理、门诊管理、住院管理、收费、结算、审核等内容要求更细更具体。如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村居民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必须执行非营利性医疗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新《管理办法》对新农合的转诊管理也进行了规定:
(一)参合农村居民患者转诊,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本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含专科)无法确诊的疾病;
2.本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无条件治疗的疾病;
3.急、危、重症患者须转院抢救的。
(二)参合农村居民患者转往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时,应当由所在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经专家会诊讨论通过及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报患者所在县(市、区)新农合管理部门批准。急、危、重症患者转诊,为保证医疗救治,可结合实际适当简化审批手续。参合农村居民患者转诊可自行选择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三)参合农村居民患者转往省内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时,应当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并告知转诊后所发生的医药费新农合不予报销。
(四)参合农村居民患者转往省外医疗机构就诊时,应当由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报患者所在县(市、区)新农合管理部门批准。转诊后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按新农合的有关规定予以报销。没经转诊审批的,不予报销。
(五)参合农村居民外出发生急诊的患者可就近就医,但3日内要将详细情况报告所在县(市、区)新农合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由县级新农合管理部门核实确认。在病情好转并允许的情况下,转回到患者所在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六)参合农村居民患者异地就医,按照当年的新农合有关转诊政策执行。各统筹地区要本着以人为本维护参合农村居民就医选择自主权为原则,制定具体的转诊管理制度。
(七)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其他规定。
同时新《管理办法》还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医疗机构定点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新农合管理机构负责对本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核认定和业务指导。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服务水平、医德医风、依法执业情况和医疗费用控制情况等进行考核评估,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重新认定定点医疗机构的依据。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建立服务行为实时监控机制,通过监管平台对参合人员在各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明细及补偿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合理费用进行及时查处。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对违反新农合有关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对有关医务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因套骗新农合或医保资金被其他部门查处的医疗机构一律取消定点资格。
《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2015年修订版)》全文已发布在云南省卫生计生委网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