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11-04 00:00:00浏览次数:15725来源: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作者: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9月29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了从2017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统一,主要待遇标准有:一是参保人员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含门急诊)就医的医药费由医保基金支付50%,县(市、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医保基金支付25%;二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规定的门诊慢性病病种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纳入医保基金支付;三是全省各统筹地区执行统一的门诊特殊病病种及待遇标准,将恶性肿瘤(包括各种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及其他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器官移植(包括:肾移植、肝移植、血液系统疾病的骨髓移植和干细胞移植、心肺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包括:地中海贫血);精神分裂症及双相情感障碍症;帕金森氏病;血友病;儿童生长发育障碍(生长激素缺乏症);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等11个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比例统一为70%。四是参保城乡居民在州市、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及支付比例参考表》自行确定;在省级和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符合转诊转院的由医保基金支付60%;不符合转诊转院的由医保基金支付40%,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为1200元。五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低于15 万元;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最高支付限额按门诊特殊病报销医疗费和住院报销医疗费合并累计计算。六是国家和省原有关政策规定的22种重大疾病的门诊和住院医疗待遇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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