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12-05 10:25:15浏览次数:14978来源:云南省卫生计生委作者:云南省卫生计生委
(一)为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保,我省实行的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贴,具体如何保障?
答: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贴,省级财政和州市财政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6:4的比例承担,对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4:6的比例承担,统一纳入人社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二)为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100%全覆盖,我省实行的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贴,具体如何保障?
答: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个人缴费部分,由省级财政和州市财政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6:4的比例承担,对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4:6的比例承担,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统一管理、考核兑现。各州(市)可结合实际明确州市与县级分级负担比例。州(市)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避免对贫困县造成太大负担压力。
(三)省级财政按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人均10元的补助标准,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医疗救助给予补助,具体如何使用?
答:省级财政对各地针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医疗救助,按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人均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省级预算归口在民政部门,县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和协调。
(四)医疗费用兜底保障机制中,省级财政按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人均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实施?
答:医疗费用兜底保障机制中省级财政年人均60元的补助,省级预算归口在人社部门予以保障,县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和协调。
(五)省级财政按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人均60元和10元的补助资金是否可以用于购买商业保险?
答:省级财政补助兜底的60元和加强医疗救助的10元一共70元,按照财政补助的要求落实,不得用于购买商业保险。
(六)省里对直管县和所在州市补助比例是否一致?
答:省里对直管县和所在州市补助比例是一致的。
(七)省级财政对基层人才培养是否安排补助资金?
答:按照财权与事权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要求,《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明确以上资金由各级财政和卫生部门统筹资金来支持和保障。
(八)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涉及民政对特困人口、五保户资助参保、计生特殊对象资助参保人员重叠的问题,请问如何协调?
答:省级层面对重合的对象采取从原保障渠道中剔除,即相应减少原渠道项目补助资金,统一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保障措施中予以安排。待脱贫攻坚任务全面结束后,重合人员再返回到原渠道予以保障。请各地注意上下口径统一,切实保障建档立卡贫困人群和现有政策保障人群参保。
(九)医疗救助覆盖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规范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达不到90%的,通过医疗救助报销达到90%,是以单次费用计算,还是以年度类医疗总费用计算?
答:是以单次费用来计算。
(十)救治9类15种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如何衔接?
答:儿童白血病(含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等9类15种大病,在定点救治医院救治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实际报销85%,其中重性精神病和终末期肾病实际报销90%。费用在基本医保支付限额内的由基本医保政策兑现,超出基本医保限额后进入大病保险,由大病保险兑现。
(十一)如何做好“一站式”即时结报?
答:目前,我省各统筹区医保信息系统已开放接口,能够与民政、扶贫等部门信息系统实现对接,将民政救助、兜底保障等待遇政策标准模块嵌入医保信息系统,为开展“一站式”即时结报工作提供基础条件。各级人社部门、民政、卫生计生、扶贫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推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兜底保障通过统一窗口、统一信息平台实现“一站式”结算。按照文件规定要求,所有医保报销待遇与兜底保障报销比例都要实现单人单次达标。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民政等部门要按程序加快医保资金、医疗救助费用和兜底保障资金的预付、对账、审核、结算和拨付进度,缩短拨款周期,实行按月拨付,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应由医保基金、医疗救助资金和兜底保障资金支付的费用拨付率不低于85%。
(十二)如何做好基层医保用药与基本药物的衔接, 确保贫困群众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时,不发生因药品问题而无法诊治的情况发生?
答:我省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药品范围达到2888种,医保在基层可报销的药品已大幅度增加,可以满足基层需求,但由于其中部分药品还未进入国家和我省基本药物范围,按照基本药物制度要求,目前此类药品在基层医疗机构使用仍受到限制。对短缺急救药品的供应,省卫计委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建立了监测、预警和定点采购供应机制。同时每年都举行药品合理使用培训班,指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发生药品短缺情况下如何使用其它药品进行替代治疗。积极调整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结构,进一步做好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级以上医院用药衔接,在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基础上,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中明确,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中使用的治疗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和结核病等药品,不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非基本药物比例为20%的限制范围内,并实行零差率销售。近期,省卫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出台政策,进一步放开基本药物制度使用政策和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政策。
(十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出务工,是否要参加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
答:为了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对外出务工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也要纳入参保范围,避免出现漏保。
(十四)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的费用是否包括基本医疗费用以外的费用?
答:整个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保,医疗救助和兜底费用予以保障。医疗机构要按照医保目录的用药范围和耗材范围来实施,提高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和实际报销比例基本一致。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的费用,包括了基本医疗费用以外的费用。
(十五)已脱贫人口和未脱贫人口具体指的是哪部分人口?已脱贫人口是否包含2017年8月底以前(动态调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之前)脱贫出列的人口?还是2017年9月锁定的动态调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脱贫出列的人口?
答: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攻坚期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不脱政策的要求,2014年纳入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以下简称卡户),都应100%参加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2017年9月全省开展动态调整中,按照应纳尽纳、应扶尽扶要求,纳入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属于卡户,已剔除错评不精准对象不再属于卡户;2017年8月底以前已脱贫人口(动态调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之前)是脱贫出列卡户。2017年9月动态调整锁定的脱贫出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属于已脱贫卡户。按照《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规定,卡户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贴。省财政和州、市财政对已脱贫卡户按照4:6的比例承担,对未脱贫卡户按照6:4的比例承担”。
(十六)怎么处理扶贫大数据平台省、州、县三级不一致的问题?
答:扶贫大数据平台由国家统一建设,省、州、县三级信息数据应当是对应统一的。如果发现有省、州、县三级信息数据有不统一的情况,请及时与省扶贫信息中心联系,联系人:王罕,电话:17787100737。
(十七)对不在9类15种大病和28种疾病救治范围内的,又确实是因病致贫的贫困户,如何开展救治?如:癫痫是可通过手术治愈的,但费用较高,如何救治?另外,脑瘫儿、骨折等类似大病如何开展救治?
答:省级对9类15种大病有明确的界定,主要是指“儿童白血病(含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含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法式四联征以及合并两种或以上的复杂性先心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
对不在9类15种大病范畴的病种有两种解决方式:一是由各地结合实际,在9类15种大病基础上适当扩大救治病种范围;二是如果“癫痫、脑瘫儿、骨折”等病种不属当地大病救治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按照现行健康扶贫政策执行,尤其要整合属地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及当地政府兜底保障政策。
(十八)大病救治中提到的“一人一档一方案”,省里是否有统一的标准?其相关资料由救治医院管理,还是归到由乡镇卫生院管理的个人健康档案里?
答:关于“一人一档一方案”,主要是指对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以及经民政部门核实核准的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中罹患9类15种大病的患者建立台账,要一人一个档案,并对所患者疾病由县级医院专家制定合理的诊疗方案,对应的纸质健康档案按照《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云南省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卫办妇社发〔2015〕1号)的要求,原则上由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集中保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设置居民健康档案室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档案日常管理工作。
(十九)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实施后,对出现的住院病人“恶意拖欠”和不支付医药费的现象,是否能从省级层面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对这部分人的住医药费由政府兜底承担?
答:《云南省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实施方案》是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5部委《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其目的在于优化医疗费用结算服务模式,切实减轻农村贫困患者垫资压力和费用负担。
根据《方案》有关规定,在患者出院时,由患者结清除城乡医保补偿和医疗救助部分外的个人应承担费用。对于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可与医疗机构签订《云南省农村贫困患者住院治疗费用“先诊疗,后付费”延期(分期)还款协议》(还款期限由医疗机构视具体情况与患者协商后确定),再办理出院手续。
对于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可建立“恶意拖欠住院费用”黑名单制度,并有权终止为其提供“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急危重伤病除外),并向医保经办管理部门报告有关信息。由医保经办管理部门暂停其医保待遇,直到所欠费用全部还清。
对于自付确有困难的,医疗机构要做好登记工作,及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以便后期协调多方予以救助。对“欠费”患者中确属急危重症的,医疗机构可向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解决。
(二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个人需缴纳的12元由财政承担后,资金应归集到那个部门管理?签约服务完成后服务费用应如何兑付?全覆盖是否包括已退出贫困人口?其签约后的相关资料如何归档管理?
答: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个人需缴纳的12元由财政承担后,原则上资金归集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地区,可归集在县级财政部门管理,根据考核结果直接兑付到提供签约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完成后可参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县级按季度考核的方式,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根据考核认定的签约数量、服务质量综合评定后,兑付签约服务费。“到2017年底,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100%覆盖”,全覆盖对象包含了2017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2014年以来脱贫人口两部分。
关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产生的痕迹资料,按以下原则归档:一是《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按照年度、行政村进行保管,不放入居民健康档案中管理。二是签约服务花名册与《协议书》、居民健康档案关联,可通过检索查询到档案系统中,花名册要与《协议书》保存在一起,不放入居民健康档案中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单独建立签约居民花名册,也可以在现有《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登记本》中增加“是否贫困人口”、“是否签约”等栏目,实现身份识别。三是签约服务产生的各类服务表单,贫困人口中的老年人、高血压患者、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根据签约后实际提供的一般体格检查和随访等服务,符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以下简称《服务规范》)的内容,记录到对应的规范化表单中,按年度归入居民健康档案中,如不符合《服务规范》则按照门诊病历要求记录在签约服务手册或门诊病历本上。
(二十一)实施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和实施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省级财政有没有资金支持和投入?
答:根据国家《关于印发﹤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16﹞2439号)相关精神和要求,2017年起国家不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项目建设,故目前国家无相关专项资金安排支持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而2017年和2018年省级财政省对下预算项目中也未安排有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项目及资金。因此,目前国家和省级财政暂无专项资金支持,我委将继续积极争取在国家、省级财政安排有资金支持时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给予支持和安排。
目前解决的工作思路建议为:针对当前全省各级各地健康扶贫和脱贫攻坚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和各级职能部门,尤其是各州、市和各计划脱帽贫困县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健康扶贫和脱贫攻坚工作放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上,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实现健康扶贫脱贫攻坚既定目标任务上,要认真按照国家和省健康扶贫工作要求,结合自身健康扶贫攻坚实际,对标对表、查漏补缺,“找差距、补短板”,“把好脉、开好方”,“出实招、见实效”,建立各级财政分级负责的投入机制,各州、市和各计划脱帽贫困县要充分统筹整合各级财政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级财政扶贫补助资金,加大对贫困地区基层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推进做好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标准化建设,保障贫困人口就近能看病就医。各计划脱帽贫困县要进一步细化建设方案和资金方案,补齐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短板,实现健康扶贫脱贫攻坚既定目标任务。
2013年-2016年,我省积极争取中央、省级中医药经费1280万元支持91家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中医综合服务区建设,2017年,积极争取中央、省级中医药经费400万元,支持4个县的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整体提升工程。目前,已支持建设114家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一步,我委将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资金700万元,安排剩余7个县的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整体提升,支持昭通市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国医馆)建设。
(二十二)省健康扶贫领导小组是否统一制定健康扶贫宣传方案?是否有具体措施、办法提高群众(特别是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知晓率、满意率?健康扶贫的满意度具体调查标准是什么?
答:省健康扶贫领导小组没有统一的健康扶贫宣传方案,各州、市结合健康扶贫30条,根据自身情况,制定适合自身的宣传方案。
健康扶贫的满意度是通过电话抽查,每个州、市抽取1-2个县,按贫困人口数一定比例抽取调查人(平均每县约50人左右),了解被抽查人对健康扶贫工作的实际受惠程度及感受。
(二十三)关于“完善拴心留人政策,推动优秀人才向基层流动”问题,一是措施中未明确是新到县级医院或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者医学类博士生、研究生、全科规培生、本科生才能享受各种补助政策,还是包括现在已经在县乡级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都可以获得;二是如果上述两种人员都可以获得的话,人员基数过大,州、县两级财政保障压力太大。如果仅限于本政策出台后到基层工作的符合条件人员的话,又会出现新的矛盾,同工不同酬,影响现有人才队伍稳定。
答:由各州市、县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可提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对各类人员的补助,属生活补助,不列入收入分配范畴,不纳入绩效总量管理。补助经费由州市、县两级统筹解决。
(二十四)兜底政策中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具体含义?
答: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建议各州市统一为上一年度当地统筹区域(州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十五)全省政策执行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
答:政策总体要求从2017年开始执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重病兜底政策都要按《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规定进行追溯。个别特殊问题单独研究解决。
(二十六)“推进农村中小学校保健室标准化建设。推进农村中小学公共卫生服务。贫困县寄宿制农村中小学或学生人数超过 600人的非寄宿制农村中小学按照标准设立保健室,配备专(兼)职校医”。该项措施中,设置“保健室”的要求是否过高?是否可设置为“校医室”?
答:从事卫生保健人员须具备公共卫生或卫生保健专业技术知识,而从事校医室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设置校医室的要求和标准应该更高于保健室。下步,我们将会同省教育厅一起制定我省农村中小学校保健室和校医室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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