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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小常识

发布日期:2019-04-23 17:05:10浏览次数:12129来源: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作者: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以下是常见的几种职业病。

1. 尘肺。有硅肺煤工尘肺等。

2. 职业性放射病。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等。

3. 职业中毒。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4. 物理因素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病等。

5.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有炭疽森林脑炎等。

6. 职业性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7. 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

8. 职业性耳鼻喉疾病。有噪声聋铬鼻病

9. 职业性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10.其他职业病。有职业性哮喘金属烟热等。

劳动者为何应积极参与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是国家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出台的重要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应当积极参与用人单位组织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从而将职业病危害预防在先;通过检查还能及时发现职业病有害因素对健康的早期影响,早诊断、早治疗,必要时调离岗位;体检结果还能作为职业病诊断的一个重要依据。

劳动者享有以下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九)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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