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10-09 00:00:00浏览次数:11576来源:国家卫生部作者: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一、规划纲要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4〕59号,以下简称《中长期规划纲要》)精神,2004年卫生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财政部共同编制了《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2004—2008年)》(以下简称《2004年重点项目规划纲要》),确定在全国164个县(市、区)实施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综合治理。5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重点防治地区各省建立健全血防工作领导机构,完善防治工作机制;综合治理力度和政府投入进一步加大,2004—2008年中央财政共投入49.4亿元用于农业、水利、林业、卫生血防专项建设,地方政府也进一步加大了投入;政策法规保障进一步加强,2006年国务院公布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条例》,重点防治地区各省也相继完善了地方性法规。在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下,《2004年重点项目规划纲要》实施取得显著成效。主要表现为:
一是疫情降至历史最低水平。全国疫情控制标准达标考核显示,2008年全国以行政村为单位,居民和家畜的血吸虫感染率分别降至1.70%和1.38%;原4773个一类、二类流行村(人畜血吸虫感染率>10%和>5%)已经全部降为三类或四类流行村(人畜血吸虫感染率<5%和<1%)。血吸虫病病人数减少到41.3万,比2003年(84.3万)下降了51.0%;报告急性感染病例56例,比2003年(1114例)下降了95.0%,突发疫情数从2003年的30起下降至0起。病畜数由2003年的28500头降至2008年的10500头,下降了63.2%。疫情已降至建国以来最低水平。
二是传染源控制措施初见成效。到2008年,安徽、江西、湖北、湖南、云南5省约71%的流行县(市、区)发布了有螺地带禁牧通告,共聘请禁牧监管人员2187名,落实禁牧监管经费662万元;全国累计完成人群查病2788万人次,化疗1402万人次,分别完成任务数的99.8%和103.6%;家畜查病269万头次,化疗311万头次,分别完成任务数的134%和133%;改建农村三格式无害化厕所199万座,建沼气池52.5万座,分别完成任务数的112%和74%。
三是综合治理措施稳步推进。全国家畜圈养共计18.4万头,水改旱147.3万亩,挖鱼池137.1万亩。水利设施硬化渠道2679公里,整治有感染性钉螺河道1004公里;解决了规划内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386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建设抑螺防病林14.4亿平方米;结合各项工程措施灭螺面积2.32亿平方米,累计实施药物灭螺42.3亿平方米。
四是血防知识知晓率大幅度提高。中小学生和居民的血防知识知晓率均在90%以上,防治知识得到进一步普及。
但是,对照《2004年重点项目规划纲要》确定的工作目标,在164个项目县(市、区)中,只有121个达到既定防治目标,20个预期达到传播控制标准的县(市、区)和23个预期达到传播阻断标准的县(市、区)没有完成任务(见附表1)。当前,我国血防工作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突出表现在:
一是部分地区疫情依然较重。截至2008年,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云南7个省仍有92个县(市、区)未达到传播控制标准,占流行县(市、区)总数的27%(见附表2);全国疫情控制标准达标考核显示,135个被考核的流行村中,有31个村人或家畜感染率在3%-5%之间,占被考核村的23%。
二是有螺地带禁牧工作未能有效落实。《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中明确规定禁止在有螺地带放牧,但由于群众的养殖习惯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变,部分领导干部对禁牧工作有畏难情绪等原因,大部分地区的有螺地带禁牧工作未得到有效落实,致使有螺洲滩受血吸虫虫卵污染现象仍较严重。2009年对湖区5省75个监测点村开展螺情监测结果显示,有18个村查出感染性钉螺,占24%。
三是传染源仍未得到全面控制。由于以机械化耕作代替牛耕(以下简称以机代牛)、改厕建沼气、家畜圈养等传染源控制项目在各地的覆盖率不平衡,部分地区的综合治理措施尚未形成合力,传染源未得到有效控制,人群和家畜重复感染的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防治成果难以巩固。
因此,如不继续加大防治力度,实施综合治理,进一步巩固疫情控制效果,前期所取得的防治成果将功亏一篑,疫情将会死灰复燃。为确保实现《中长期规划纲要》制定的2015年全国达到传播控制标准的目标,继续巩固和扩大《2004年重点项目规划纲要》所取得的防治成果,特制定《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2009—2015年)》。
二、指导思想和防治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侧重治本、综合治理、群防群控、联防联控”的工作方针,遵循“实事求是、尊重规律、科学规划、依法防治”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地制宜地实施以传染源控制和阻断传播途径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确保血防工作可持续发展。
(二)防治目标。
1.总目标。
到2015年底,全国所有流行县(市、区)达到传播控制标准;已达到传播控制标准的县(市、区)力争达到传播阻断标准。
2.具体目标。
(1)降低人畜感染率,消灭感染性钉螺。到2015年底,全国所有流行县(市、区),以行政村为单位,居民血吸虫感染率和家畜血吸虫感染率均降至1%以下,连续2年以上查不到感染性钉螺。
(2)压缩流行区范围。到2015年底,2008年前达到疫情控制标准的92个县(市、区)达到传播控制标准,已达到传播控制标准的97个县(市、区)力争达到传播阻断标准(见附表3)。
(3)加大家畜传染源管理力度。到2015年底,以行政村为单位,有螺地带禁牧覆盖率达到100%,家畜圈养普及率力争达到100%。
(4)全面普及农村安全饮水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到2013年底,以行政村为单位,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全部得到解决,农村户用沼气池和或无害化厕所普及率达到95%。水上流动人员集散地和渡口码头的无害化公厕普及率达到100%。
(5)提高重点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到2015年底,全国所有流行县(市、区)中小学生、家庭主妇和水上流动人员血防知识知晓率均达到95%以上。
三、项目实施范围
根据防治目标,本规划纲要重点选择189个县(市、区)作为综合治理重点项目县(市、区)(以下简称项目县),包括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等湖沼型地区的146个县(市、区),以及四川、云南2个山丘型地区的43个县(市、区)(见附表3)。
四、防治策略
(一)预期达到传播控制标准的地区。
92个未达到传播控制标准的项目县,要进一步强化有螺地带禁牧、以机代牛、家畜圈养、改水改厕和人畜同步查治等传染源控制措施,继续加强垸内易感地带灭螺和健康教育工作,同时着力实施阻断传播途径的综合性防治措施,结合水利、农业、林业和国土资源整治等工程项目改变钉螺孳生环境。
(二)预期达到传播阻断标准的地区。
97个未达到传播阻断标准的项目县,要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家畜传染源以及对钉螺分布及感染情况的监测,有针对性地开展人畜同步查治、改水改厕、健康教育和易感地带灭螺等措施,结合水利、农业、林业和国土资源整治等工程项目改变钉螺孳生环境,防止疫情反复,巩固防治成果。
五、综合治理重点项目各专项防治措施
(一)农业血防项目。
继续实施家畜传染源管理和农业灭螺工程,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机构能力建设。
1.家畜传染源的管理。
(1)家畜圈养:在以家畜养殖业为支柱产业的项目县,大力推行家畜舍饲圈养,通过改造畜圈、种草养畜或者鼓励发展圈养基地等措施,减少家畜感染机率,减轻患病家畜对有螺环境的污染。
(2)以机代牛:大力推进农业耕作机械化,以机耕代替牛耕,逐步淘汰耕牛,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同时,消除耕牛传染源的危害。
(3)建沼气池:结合生态家园及农村能源开发建设,对养殖农户,结合改造畜栏、户厕和建设沼气池,达到杀灭粪便中血吸虫虫卵,切断污染来源的目的。
(4)家畜查治:每年进行家畜查治及选择性化疗,控制家畜感染,减少污染。
(5)畜禽结构调整:发展非易感动物养殖,减少易感动物饲养量。
2.农业灭螺工程。
(1)水旱轮作:结合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对现有钉螺分布的水田实施水改旱,因地制宜地种植旱地作物或经济作物,改变钉螺孳生环境,减少因水田作业感染血吸虫的机会。
(2)养殖灭螺:在有钉螺分布的低洼沼泽地带(非基本农田)开挖池塘,大力发展优质水产养殖业,实行蓄水灭螺。
3.加强能力建设。
(1)机构能力建设:结合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加强家畜血防工作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对家畜血防机构实验室进行改造,更新必需的设备。对家畜血防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2)家畜疫情监测:依托国家、省、市(地)、县四级疫情监测体系,开展家畜血吸虫病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实行数据的网络化和信息化管理。
(3)家畜血防应用技术研究:开展家畜血吸虫病诊断、监测等防控技术研究及农业血防项目效果评价方法研究。开展草洲资源开发利用、优选适宜圈养的家畜品种等实用性科学研究,支持合理开发利用草洲资源。
(二)水利血防项目。
继续实施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灌区改造等工程,加强水利行业血防项目。
1.河流(湖泊)治理工程。
对于疫情和螺情严重、影响范围大且对血防具有较大作用的河段,因地制宜采取护坡、吹填、涵闸改造、抬洲降滩等血防措施,在实施河流(湖泊)治理工程时,一并设计、同步实施。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结合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优先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确保到2013年全部解决规划内血吸虫病疫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3.灌区改造工程。
结合《全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划》的实施,对规划灌区内有螺环境开展整治,将沟渠硬化、涵闸改造等血防措施纳入灌区改造内容,一并设计,同步实施。
4.水利行业血防项目。
根据流行区水利单位血吸虫病流行程度以及所在地钉螺孳生情况,采取建设血防安全区(带)、净化区域环境、加强血防监测和健康教育等综合措施,改善水利行业人员生产生活环境,提高防病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三)林业血防项目。
继续做好抑螺防病林、重点防护林、湿地及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保护项目实施。
1.抑螺防病林项目。
通过在不同类型的丘陵、滩地和“四旁”(村旁、路旁、水旁、宅旁)种植适生树种,结合翻耕套种,改变丘陵、滩地以及人畜活动频繁区域的生态环境,减少钉螺孳生,减少人畜粪便对丘陵滩地的污染,达到降低感染性钉螺密度、减轻感染危险、保护农民健康的目的。
2.重点防护林工程。
在实施《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规划》时,为避免重点防护林工程与抑螺防病林项目相互争地,重点防护林工程尽可能地将造林地选择在靠近血吸虫病流行区的外围,尽量与抑螺防病林相连接,形成生物隔离带,阻隔人畜进入流行区。
3.湿地及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保护项目。
结合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加强自然保护区疫情监测,设立警示牌,建设防止钉螺扩散设施,加强管理,减少人畜感染。
(四)国土资源血防项目。
1.土地整治工程。
结合血防工程的特点,做好可行性论证和规划设计,实施土地整治项目,进一步压缩钉螺面积。
2.土地生态保护与整治。
加强农田生态环境保护,结合土地整理和修筑梯田、改良土壤、营造农田防护林等综合措施,改变钉螺孳生环境,改善农田生态环境。
3.田间渠系涝渍改良工程。
在有螺地带,对有螺沟渠纵横交错、药物灭螺难以解决的地方,结合田间渠系涝渍改良工程,进行环境改造,彻底改变钉螺孳生环境。
4.迁村腾地工程。
对一些疫情严重、村庄附近螺情复杂、钉螺难以消灭的地方,优先安排迁村腾地工程,选择安全地带建村。
(五)卫生血防项目。
继续实施查治病、查灭螺、建无害化厕所、健康教育、机构能力建设、督导评估等工作,同时加强人员培训和疫情监测。
1.查、治病人。
根据防治技术方案,强化易感人群的查、治措施。采取人群血清学、粪便检查的方法,及时发现病人,并对易感人群、血清学检查和粪检阳性人群及时进行预防性服药或吡喹酮化疗。加强渔船民等水上流动人员查治工作,实施属地化管理。加强对晚期血吸虫病病人的救治工作,对符合外科治疗标准的巨脾型、结肠增殖型晚期病人实施切脾、结肠局部切除等手术;对符合内科救治标准的晚期病人开展护肝、利尿、抗纤维化等治疗,提高生活质量。
人群查治工作与畜牧兽医部门开展的家畜查治工作相结合,做到人畜同步查治。
2.查、灭钉螺。
加大查螺力度,及早发现新出现的钉螺孳生地,及时确定易感地带。对严重危害人畜的易感地带和感染性螺点,及时采用药物灭螺、结合小型有螺环境改造工程等措施,控制钉螺扩散,减少人畜感染。
3.建无害化厕所。
实施卫生改厕项目,加快项目县农村卫生改厕进度,确保重点防治地区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全覆盖。在渔船民集中的码头、集散地修建无害化公共厕所。
4.健康教育。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开展公益性教育,重点加强对中小学生、居民和水上流动人员血防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自觉防范意识;配合教育部门,在中小学校安排血防知识健康教育课程,落实教学计划和教材。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使居民普遍接受血防知识教育,引导居民和水上流动人员逐步养成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群众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5.人员培训。
加强对县、乡两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干部的培训,提高干部对传染源控制等综合防治措施的认识;对中小学负责健康教育的教师进行培训,提高血防知识水平;加强项目县专业人员的规范化专业技术培训,进一步规范防治工作。
6.疫情监测。
充分利用现有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加强监测,及时了解和掌握疫情动态、流动人口和渔船民分布状态、有螺洲滩螺情、钉螺消长趋势、感染性钉螺分布状况、传染源控制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加强预警预测、疫情风险评估,提高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为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7.机构能力建设。
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实际的可持续发展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模式,提高预防控制和突发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加强省级血防专业机构技术指导和培训能力建设,提升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加强市级血防专业机构技术指导能力;提高县级血防专业机构现场工作能力。
8.督导、评估。
建立必要的快速评估体系,如传染源控制快速评估、螺情动态变化快速评估等,及时掌握血吸虫病疫情动态变化和防治策略实施情况与效果,为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加强对重点项目工作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每年年终对重点项目工作进行一次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与政府投入挂钩。
六、政策和保障
(一)组织和政策保障。
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卫生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预防和控制血吸虫病的政策,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继续坚持“春查秋会”制度,建立各部门年度工作报告制度。重点防治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血防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
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病的基本预防药品,并对经济困难农民血吸虫病治疗费用给予适当减免;将血吸虫病病人的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报销范围,并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实行医疗救助。对感染血吸虫的家畜进行治疗,检查和治疗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按比例负担;继续鼓励重点防治地区推行以机代牛,对开展以机代牛工作所需的中小型农机具给予补贴。
项目县各级政府要以行政村或洲滩为单位,明确责任,切实落实有螺地带禁牧工作。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企业和个人以承包经营等方式对有螺洲滩综合开发利用,修建围栏,开挖隔离沟,阻止家畜进入有螺洲滩。
项目县可组织村民在生产生活区开展义务灭螺活动,灭螺义务工可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程序确定。有条件的地方,还可积极探索引入市场机制,实行灭螺工程招投标管理,由符合条件的机构组织实施。
(二)经费保障。
卫生、农业、水利、林业和国土资源血防工作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安排。省、市(地)级人民政府对县、乡(包括农场)两级开展血防工作给予必要的业务经费补助,县、乡级人民政府合理安排血防工作所需经费。
中央财政要加大卫生、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和林业血防综合治理项目的支持力度,对地方防治机构的基本建设经费给予必要支持;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困难地区购买人畜治病及灭螺药品、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给予适当补助;省、市(地)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地区血防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经费。
各级财政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同时,要广泛动员和争取企业、个人和社会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质支持。
(三)机构和人员保障。
地方现有血防机构的预防职能原则上纳入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内配备专门人员承担防治技术指导和重大疫情处理等血防工作。市(地)、县(市、区)现有血防机构的医疗部分原则上与当地医疗资源整合,乡级血防机构的医疗部分纳入当地卫生院,从事包括血吸虫病治疗在内的综合医疗服务。
项目地区各级畜牧兽医、水利、林业和卫生部门要有适应血防工作的机构和队伍。农垦系统血防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农垦系统有关单位开展血防工作。
(四)技术保障。
将血防科研项目列入国家重点科研计划,组织多部门、跨学科的联合攻关,加速血吸虫病基因组学等现代生物技术研究成果在科研和现场防治领域的推广应用,在快速诊断技术与方法、疫苗研究、灭螺药品和预防、治疗药品开发等方面有所突破,力争推出一批适宜的防治技术和相关产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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