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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健康教育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2-11-19 00:00:00浏览次数:1960来源:云南省健康教育协会作者: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云南省健康教育协会。英文译名:Yunnan Association of Health Education (缩写:YAHE)

 

第二条 云南省健康教育协会是云南省各界健康教育工作者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专业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和政府的卫生工作方针,团结云南省各界健康教育工作者,发展我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事业,为提高全省各民族的卫生科学知识水平,建立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增强健康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云南省科协,挂靠云南省卫生厅,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省科协的业务指导和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在业务上接受省卫生厅的指导。

    第五条 办公地点设在云南省健康教育所内。地址:昆明市白马小区澄碧巷六号,对外可称“云南省健康教育协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 组织会员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普及卫生保健知识,广泛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 动员协调社会各界参与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 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术活动;

() 交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经验;

() 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政策研究;开展咨询服务;

() 组织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科研协作和成果鉴定;

() 培训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业人员;

() 编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会刊、书籍;

() 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国际交流;

() 承办上级及有关部门委托项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拥护本会的章程;

()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在本会的业务和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文化、体育等部门及科协、工会、青联、妇联、福利等群众团体内从事健康教育相关的工作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也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理事会授权的协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本会的活动;

()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推荐新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执行本会的决议;

() 维护本会的合法仅益;

()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时,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审议终止事宜;

   (四)审议和通过各种提案和决议;

   (五)决定荣誉称号;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全省各州()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最高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决定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的聘任;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513名、秘书长1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4(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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