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10-10 00:00:00浏览次数:11683来源:国家卫生部作者: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问:我国新农合制度是如何建立的?
答:20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政府曾在全国推行农民与乡村集体共同出资、农民之间互助共济的合作医疗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农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问题,受到世界卫生组织和很多发展中国家的推崇。
为减轻农民的疾病经济负担,2002年10月,我国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9年,我国作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战略部署,正式确立新农合作为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地位。
问:10年来,新农合对缓解农村居民“看病贵、看病难”问题起到了怎样的作用?
答:新农合制度自2003年开始试点,到2008年实现了全面覆盖,参合人口数从试点初期的0.8亿逐年稳步增长,截至2012年6月底将8.12亿农村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农村居民参合率达到95%以上。
新农合人均筹资水平由2003年的30元提高到2012年的300元左右。2011年,有13.15亿人次从新农合受益,次均住院补偿额为1894元。2012年,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不低于6万元。
新农合制度的建立,切实减轻了农民的就医负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问:新农合工作下一步将如何推进?
答:一是稳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到2015年,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个人缴费标准适当提高,并逐步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机制。
二是加强新农合精细化管理,严格基金使用管理,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全面推行新农合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的即时结报工作,逐步推行省外异地结报;加快新农合信息化建设,加强新农合与医疗救助等相关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三是推进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将儿童白血病、肺癌等20种疾病纳入保障范围。
四是加快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用总额预付、按病种、按单元、按人头等支付方式替代按项目付费,控制费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基金绩效。
五是扩大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农合的规模,建立新农合管理、经办、监管相对分离的管理运行机制。
六是认真总结新农合制度实施10年来的经验,推动《新农合管理条例》及早出台,尽快将新农合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问:今后,新农合将如何进一步减轻农村居民的大病医疗负担?新农合大病保障工作怎样与新出台的大病保险工作相衔接?
答: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是卫生部会同民政部于2010年6月启动的,由农村儿童先心病和急性白血病开始,逐步扩大到20种疾病。新农合在限定费用基础上,将重大疾病的报销比例提高到70%,对于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再补偿20%。
2012年,根据医改要求,各地将以省(市)为单位全面推开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重大疾病保障工作,并在1/3左右的统筹地区,将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等12类疾病纳入农村居民重大疾病保障试点范围。
2012年上半年,全国共有343641名患者被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救治保障范围,白血病、先心病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分别为74.1%和77.0%;妇女两癌等6个病种的救治人数增加显著,累计补偿92291万元;新增12个试点病种共有93181名患者获得救治,累计补偿38783万元。参合农民患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负担明显减轻,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
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属于基本医疗保障范畴,是针对诊疗规范、医疗费用高、预后较好的病种,直接提高新农合对这些病种的报销水平;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延伸,是在基本医疗保障基础上,对高额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性安排,是在基本医疗保障报销后,对患者的自付部分再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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