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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委员建议“强制住院最终决定权应交司法机关”

发布日期:2012-10-24 00:00:00浏览次数:5971来源:新京报作者: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昨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精神卫生法三审稿进行分组审议。针对被精神病被收治等热点问题,委员们进行了讨论,并提出诸多建议。

    【被住院】 委员建议增患者可获司法救助条款

    精神卫生法之所以历经26年未出台,一个争议焦点就是如何约束强制医疗权,也就是哪些机构有权强行收治,送精神障碍患者入院?

    昨日下午分组审议时,一些委员提出,强制医疗的最终决定权,应交由司法机关,由司法手段作为保护患者人身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

    由司法保护患者人身权

    委员南振中说,依据草案规定,强制医疗权分别赋予了公安机关、送诊的有关部门、患者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但德国、英国在强制医疗程序规定中均要求,对于非短暂性治疗需取得法院许可,紧急情况下可不经法院许可而强制患者治疗,但随后必须立即取得法院许可。为了防止患者人身权利被侵犯的可能性随意放大,建议借鉴其他国家的强制医疗制度,将司法手段作为保护患者人身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

    “根据经验,应当将强制住院的最终决定权,交给司法机关。汤小泉委员也表示,不要轻易交给一般的社会上的业务鉴定机构,还是由法律来决定

    建议增加司法救助条款

    蒋树声副委员长说:现在社会上有被精神病的情况,由于家庭矛盾、财产纠纷,近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甚至父母子女,都有可能强制某人住到精神病医院。他建议,增加病人有权利得到司法救助的相关条款,比如指定律师,如果没有能力请律师,也可以找法律援助中心,让病人有司法救助的机会

    【被收治】 不该收治的被收治应明确惩罚措施

    昨日下午分组审议时,委员们建议,加大处罚力度,增加经济处罚等惩戒措施,以解决把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等问题。

    错误收治应定惩罚措施

    “‘该收治的不收治,不该收治的被收治,这是当前精神卫生领域存在的两大问题。委员南振中说,针对该收治的不收治,草案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针对不该收治的被收治,草案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他指出,上述规定有利于解决该收治的不收治,不该收治的被收治,但还应同时明确惩罚措施,立法明确如果违反上述规定,责任人会受到哪些处罚?

    错误诊断应增经济处罚

    对于违反精神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草案制定的惩戒手段包括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者开除,并吊销执业证书。

    “违反精神诊断标准,把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这种行为是比较严重的,朱永新委员认为,以上罚则没有经济处罚措施,建议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在吊销执业证书时,应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立法进程

    1985

    精神卫生法(草案)开始起草。

    2011919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且原则通过精神卫生法(草案)。

    20111024

    精神卫生法(草案)一审。草案明确,精神卫生立法的核心是强制收治程序;被精神病责任人可能被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20111029

    精神卫生法(草案)及其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2012827

    精神卫生法(草案)二审。

    20121023

    精神卫生法(草案)三审

云南省健康教育所 2012.10.24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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