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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8-23 00:00:00浏览次数:13351来源: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作者: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云南省卫生厅关于

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的通知 

2010112   云卫发〔20101109号)

各州、市卫生局:

        《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528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71日起施行。当前,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入了关键时期,贯彻落实好《条例》,对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在全省卫生系统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

        (一)新修订的《条例》是对原《条例》的补充、完善。19941130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自199511日起施行以来,对促进我省农村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修订的《条例》是在原《条例》的框架下,针对当前我省农村医疗卫生工作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科学总结了近年来我省农村卫生工作所取得的丰富经验,对原《条例》进行修订、补充而形成的。《条例》坚持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的方针,强调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疾病发生,明确规定了政府各部门在建立完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的权力、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等内容,对农村医疗卫生经费的投入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条例》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健康的关怀,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农民健康问题历来是党和国家十分关心的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关系千家万户幸福”,要“以农村为重点”,强调了农村医疗卫生、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性。新修订《条例》的立法宗旨是通过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切实保障农民的健康权益,它适应了当前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体现了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三)《条例》符合当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工作方针,是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行为准则。新修订的《条例》紧紧围绕“实现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强化了发展农村医疗卫生、新农合事业的工作措施,促进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是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展农村卫生事业的重要依据,符合当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工作方针,是我省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四)《条例》对维护农村居民的健康权益、促进经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健康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公民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公民权利。疾病不但使农村居民过早丧失劳动能力,而且诊治、康复的费用给农民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加强农村健康教育工作,搞好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可以做到投入少、反响好、效益高,将有效避免疾病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条例》的实施,对于维护我省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顺利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发展农村卫生事业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只有宣传到位,人人皆知,实施《条例》才有基础。《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是一项长期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的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做出具体部署,具体安排;要会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司法宣传等部门,采取各种形式,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互联网等阵地,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使《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深入到农村和基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要带头学习,并组织好本系统、本单位的人员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条例的内容和内涵,吃透文件精神,从而成为条例的宣传员,在学习过程中,要突出重点学、联系实际讲、突出实效抓,切实抓紧、抓实、抓细、抓好。

三、以贯彻《条例》为契机,切实做好当前我省各项农村卫生工作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条例》明确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医疗安全和质量实施监督考核。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建立完善农村卫生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强化对农村卫生工作的管理与指导,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形成部门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加快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使之与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

        (二)加强基础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完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各级要抓住实施《条例》和中央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卫生基础建设的机遇,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继续实施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用房改扩建项目和设备配置项目,使其尽快达到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条件,不断完善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中心,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同时还要积极探索多渠道办医途径,鼓励社会和个人参与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建立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要严格执行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项目准入制度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规范农村卫生服务行为,为农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要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形成有生机、有活力的农村医疗卫生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

        (三)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在贯彻实施《条例》中,各地要注意吸引优秀卫生人才,稳定农村卫生队伍,积极开展乡、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全面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要建立和巩固城市卫生支援农村的长效机制,组织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轮流定期到乡镇卫生院帮助开展医疗服务和技术培训,继续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职称前到基层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鼓励医学院校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工作。

        (四)加强新农合管理与服务,提高农村医疗保障水平。各地要结合《条例》的实施,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卫生部和我省关于新农合资金管理的规定。进一步完善、规范、细化新农合资金的筹集、存储和支付等各个环节,保障基金安全运行,对各级新农合管理人员和经办机构人员要进行定期培训,提升队伍的能力和综合素质。要切实加强对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要积极引入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外部监管,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信访渠道,对举报反映的问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认真调查处理,对违纪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条例》是在当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形势下制定出台的,它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维护了农村居民的健康权益,是一部非常好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要及时总结上报学习贯彻活动中好的经验和做法,确保《条例》的学习贯彻有声有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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