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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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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诊断、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8 00:00:00浏览次数:12963来源:云南省卫生厅作者: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各州、市卫生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应急发〔2007158)(详见附件)精神,加强我省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工作,规范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诊断、报告、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病例的会诊与排查等各项措施,早期发现、早期报告和有效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及其他聚集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2003年以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鼠疫以及其他聚集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一直是我们必须密切关注和重点防控的领域,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做好上述重点传染病的监测和防控工作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所在,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保持足够的警惕性。

    二、规范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和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控机构负责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排查和管理工作。

    (一)病例的发现与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符合不明原因肺炎定义的病例后,应立即报告医疗机构相关部门,由医疗机构在12小时内组织本单位专家组进行会诊和排查;仍不能明确诊断的,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注明“不明原因肺炎”并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立即向当地县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4小时内将填写完成的传染病报告卡寄出。县级疾控机构在接到电话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县级疾控机构要将发现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情况及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务人员在发现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后,所属医院应立即组织本院专家组进行会诊,并进行网络直报,同时向县级疾控机构报告。县级疾控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县级卫生局报告。

    不具备相应诊治条件的乡镇、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时,应立即将其转至县级及以上医院进行诊治,由接收病例的医院进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网络直报。

    各级疾控机构在日常疫情监测中,要每日主动监视和分析网上报告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数据,分析是否有同一时间、空间或特定职业的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发生。

    (二)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

    县级疾控机构接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后,应于24小时内对病例完成初步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进行密切接触者登记。调查时重点了解病例的流行病学史,主要包括:周围有无聚集性发病现象,有无相应的高危职业史,有无接触禽类或野生动物、或暴露于这些动物排泄物及其污染环境的情况等。

    县级疾控机构接到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组织对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追踪和医学观察。

    县级疾控机构应将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及时向县级卫生局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

    (三)病例的会诊与排查

    县级卫生局接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后,应于24小时内组织县级专家组进行会诊。对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或明确排除SARS和人禽流感的病例,应订正为已明确诊断疾病或“其他不明原因疾病”,并报州(市)级卫生局备案;州(市)级卫生局根据需要组织本级专家组进行审核。县级专家组会诊后仍不能明确排除SARS或人禽流感的病例,县级卫生局应立即报告州(市)级卫生局;州(市)级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于24小时内组织本级专家组进行会诊。

    州(市)级专家组会诊后,排除SARS和人禽流感的,应订正为明确诊断的疾病或“其它不明原因疾病”,并由州(市)卫生局报省卫生厅备案;省卫生厅根据需要组织省级专家组进行最终审核。州(市)级专家组无法排除SARS或人禽流感的,州(市)级卫生局应立即报告省卫生厅,省卫生厅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省级专家组进行会诊。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本级专家组进行会诊。

    各级专家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制定的SARS和人禽流感诊断标准进行诊断,在会诊结束后应提出书面会诊意见。如诊断为其它疾病或“其他不明原因疾病”,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将专家组会诊意见逐级通知到原报告单位,由原报告单位订正报告。在各级专家组会诊的基础上,对报告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均应由原报告单位在发病后1个月内订正报告。

    (四)病例管理

    县级以上医院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时,应立即将病例收治入院,按呼吸道传染病进行隔离治疗。乡镇、社区医疗机构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应立即将病人转至县级及以上医院。

    医务人员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诊治时,要采取基本的个人防护措施(如穿工作服、佩戴工作帽和医用防护口罩等)。发现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后,应立即采取呼吸道传染病隔离措施和相应的院内感染控制措施。

    经专家组会诊,诊断为SARS、人禽流感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或实验室确诊病例者,必须按照卫生部相应的防治工作方案开展处置工作。

    (五)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

    县级专家组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会诊后,仍不能排除SARS和人禽流感时,县级疾控机构和收治病例的医疗机构要密切配合,采集病例的相关临床样本,尽快送至有条件的实验室,进行SARS和人禽流感病原检测。发现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后,应立即采集相关标本进行SARS、人禽流感及其他传染性呼吸道疾病的实验室检测。标本采集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并填写标本登记表。

    采集的临床标本包括病人的鼻咽拭子、下呼吸道标本(如气管分泌物、气管吸取物)和血清标本等。如病人死亡,应尽可能说服家属同意尸检,及时进行尸体解剖,采集组织(如肺组织、气管、支气管组织)标本。临床标本应尽量采集病例发病早期的呼吸道标本(尤其是下呼吸道标本)和发病7天内急性期血清以及间隔24周的恢复期血清。

    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相关标本的采集、包装、运送和实验室检测,应事先进行危害评估。若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感染,根据危害评估结果应参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及《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科教发〔200615号)的要求,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进行标本的采集、包装、运送和实验室检测工作。

    经省级专家组会诊不能明确诊断的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省级疾控机构要将标本送中国疾控中心进行检测。必要时,省级疾控机构要按照中国疾控中心的要求,将省级及以下专家组会诊后已作出明确诊断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标本送中国疾控中心进行复核检测。

    三、明确职责,加强责任追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疾控机构一定要明确职责,严格按照规范做好各自职责范围的工作。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必要时启动责任追究制度。

    四、做好卫生应急准备工作

    各级卫生部门要做好卫生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的储备,加强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能力,落实防范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各类突发急性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附件: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doc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
     
 (云南省健康教育所 2012.11.28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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