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12-03 00:00:00浏览次数:6329来源:云南省卫生厅作者: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近日,省卫生厅联合省招标采购局制定了《云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加强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遴选,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解决当前基本药物配送不及时、不到位和采购周期延长等问题,保证基层用药。
《办法》规定,遴选配送企业以州(市)为单位,确定配送范围,遴选出的配送企业负责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配送。为提高配送集中度,结合各地情况,确定遴选的配送企业数量为:昆明市、曲靖市、昭通市、红河州各不超过15家,文山州、大理州、楚雄州、普洱市、保山市、临沧市、玉溪市各不超过10家,丽江市、德宏州、版纳州、怒江州、迪庆州各不超过6家。各地在遴选出来的企业中以县为单位明确2-3家作为县级配送企业,各县(市、区)不再进行配送企业遴选。遴选出的配送企业配送周期原则上与采购周期一致;配送企业主动退出、强制退出或根据需要调整时,按照遴选结果排序依次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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