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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五项措施推进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发布日期:2013-04-19 00:00:00浏览次数:3924来源:云南省卫生厅作者: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199561日我国开始施行《母婴保健法》,明确指出,医疗保健机构应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以下简称新筛)工作。但由于经济、交通、风俗习惯、机构能力等综合因素的影响,我省新筛工作一直没有开展。2012年,国家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西部农村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补助项目对我省进行投入,同时省政府“十件惠民实事”之一的“妇幼健康计划”也将新筛工作列入重要实施内容。通过一年的实施,新筛工作迅速在全省铺开,2012年共完成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21.43万人,代谢病筛查率达到39.04 %,新生儿听力筛查20.40万人,听力筛查率达到37.18%,筛查确诊苯丙酮尿症(PKU 12例,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CH 29例,全部得到治疗和随访管理。

          我省新筛工作之所以得以铺开,取得明显效果,主要得益于五个方面:

          一是政府推动,明确目标,使筛查工作迅速铺开。我省新筛工作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将其列入省政府“十件惠民实事”之一的“妇幼健康计划”中,同时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有力推动下,确定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加之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卫生部门的精心组织和认真执行,使筛查工作在全省范围内迅速铺开。

          二是健全管理,完善网络,使筛查工作落到实处。新筛工作由省卫生厅统筹安排,通过一年运行,基本形成了“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妇幼保健机构业务管理,新筛中心分中心划片检测,医疗助产机构样本采集,专业检验机构样本递送”的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工作机制和“医疗助产机构初筛,诊断中心诊断”的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机制。至2012年底,全省设立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中心4家、分中心3家,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断中心3家。开展新筛的医疗助产机构已经延伸至乡镇卫生院,全省共有1179家。

          三是落实经费,确定标准,使筛查工作得以保障。新筛经费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和中央专项经费列支。两种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补助标准为50/例,听力筛查及健康咨询7.50/例。各级卫生行政和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四是完善技术,制定流程,使新筛工作规范实施。从启动之初,确立了“自愿知情同意、义务告知、免费筛查、规范服务和结果保密”筛查工作原则;出台了云南省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病筛查工作流程、采血技术规范、病例追踪管理要求等业务技术规范;规范了实验室管理要求,20127家中心/分中心均按要求参加质评,全部合格,部分甚至优秀;确立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 2012年全省7家中心/分中心印发宣传折页/手册118432份,制作宣传画300张;建立了信息报表系统、监督指导机制,开展了人员培训,2012年省卫生厅组织开展了2次督导覆盖73个县,其余县由州(市)卫生局组织督导,累计培训25期,3348人次。 

          五是关注患儿,优惠政策,使筛查出的患儿得到救治。对于筛查出的患儿,制定了救治优惠政策,将患儿的治疗费用列入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筛查中心/分中心成立了新筛确诊患儿管理随访小组,负责患儿的后期治疗和随访;此外,通过参与“卫生部圣元苯丙酮尿症(PKU)患儿特殊奶粉补助项目”,保障苯丙酮尿症患儿得到免费的奶粉供应。

(云南省健康教育所 2013.04.19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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