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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严重精神障碍患病率为10.03‰ 约15万人

发布日期:2013-05-15 00:00:00浏览次数:3771来源:中国新闻网作者: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中新网北京511日电(李敬福)目前,我国精神障碍在疾病总负担中排名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左右。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2010年初公布的数据:我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人数在1亿人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人数已超过1600万。据北京市调查显示,全市严重精神障碍患病率为10.03‰,据此推算,北京目前有近15万人患有严重精神障碍。

 

  来自北京市卫生管理部门的信息显示,2012年,北京市共有精神疾病专业医疗机构26所。其中,三级医院5所,二级医院11所,一级医院10所。精神疾病医务人员近6000人,床位共有9888张,床位使用率97.4%

 

  今年5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开始实施。这部法律填补了我国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空白,是我国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和人权保障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精神卫生法在平衡保护个人权利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下,特别强调了对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消极的权利和积极的权利。

 

  消极的权利,即要求不作为或不受侵犯的权利,包括: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个人信息和病情信息予以保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实行住院自愿原则,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

 

  积极的权利,即要求作为或得到保障的权利,包括: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可以依法免费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贫困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政府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可以得到优先医疗救助;符合条件的可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长期以来,精神卫生从业人员待遇低、职业风险高、职业价值感低,导致医疗机构人才引进困难,流失严重,制约了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保障水平。精神卫生法强调全社会应当尊重精神卫生工作人员;明确了精神卫生工作人员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的,其工伤待遇以及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云南省健康教育所 2013.05.05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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