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今天是2024年05月06日 星期一

免费注册

州市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卫生新闻宣传  > 州市动态

《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7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3-06-26 00:00:00浏览次数:11872来源: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作者: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已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将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提出,执法人员要经过统一培训、考核并取得执法资格后才可上岗,这条规定可有效杜绝临时工、协勤人员执法,保障执法行为更加规范。

  对临时工参与执法说“不”

  现象:以往曾出现“昆明5男子穿城管制服持刀威胁收费员;回应:是城管志愿者”、“醉驾城管是协勤”等报道,市民疑惑,城管执法人员如何获得正规执法权?如何规范执法人员队伍?

  新《条例》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实行统一招录制度。经统一培训、考核并取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资格的,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标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车辆应当统一标识。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城管不得截留私分扣押物

  现象:在小摊贩们占道经营遇到城管执法人员时,其违法经营物资直接被扣押,小贩们有时拿不到任何扣押单,也不知物资被收到哪里去了,甚至有疑惑是否被城管人员拿回去私分了。

  新《条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并在30日内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对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收取保管费。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使用、截留和私分扣押物;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解除扣押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当事人认领。当事人不认领或者难以查明当事人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依照规定上缴国库。

  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现象:城管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比如污染市容、毁坏绿地、占用城市道路无证经营等情况时,处罚标准不一。

  新《条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及违法行为人主观过错,在法定幅度内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选择适当的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的损失。采取非强制方式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暴力执法将处分直接责任人

  现象:在城管执法中,时常有暴力抗法、不文明执法等事件的发生,其中有的因为执法相对人引起,也有的是因为执法人员不文明执法引起冲突。

  新《条例》:对以暴力或者威胁手段阻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制止和处理。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坚持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履行职务的受法律保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情节严重的;使用暴力手段执法的;故意损坏或者擅自销毁当事人财物的;使用、截留、私分扣押物或者罚没款的。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赔偿。

  同时,对于以暴力或者威胁手段阻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杨雁)

(云南省健康教育所 2013.06.26 转载)

分享到:

云南省健康教育所账号注册
用户名
单位
密码
确认密码

已有账号?登录

云南省健康教育所账号登录

没有账号?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