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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正式施行

发布日期:2013-02-21 00:00:00浏览次数:11504来源: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作者: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经昆明市政府批准,昆明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已于今年起正式施行。其中一个最大的亮点是,参保的城乡居民每年只需缴费50元,即可享受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达到16万元。

这意味着原先在听证会上提出的“城乡居民每年支付50元参保基本医疗保险之外,需捆绑参保大病保险,并额外支付每年20元的保费”的听证征求意见稿有所调整。目前这20元的费用无需个人再行支付,而是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基金结余中筹集。

只需每年缴纳50元   即可享受两项待遇

依照《昆明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该办法所称的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对参保人住院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超过一定数额后,按比例给予偿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该办法适用于在昆明市辖区内参加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据医保处夏副处长介绍,按照《办法》规定,今年起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人均20元的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中筹集。

“此前在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保听证会上,提出除了每年缴50元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费外,还需要额外捆绑参保大病补充医保,即额外缴20元的大病补充参保费。但经过政府研究决定,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将按人均20元的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中筹集,个人无需额外缴费,参保的城乡居民只需每年缴纳50元的基本医保费,即可享受到基本医保和大病补充两项医保政策,也就是说城乡居民每年缴50元,即可以享受最高支付限额达到16万元(其中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大病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基本可以缓解普通民众看病贵以及遇到大病负担重的难题。”夏副处长说。

全市已有200余人享受待遇

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将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夏副处长介绍,只要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的城乡居民生病住院,无论是何种疾病,或一个自然年度内入院几次进行治疗,只要当年内产生的总额达到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以上部分,即可享受大病医保的报销待遇。

据悉,自从今年全市启动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以来,全市已有200余人享受到该待遇。

住院平均报销比率已达69%

此外,按照昆明市今年起执行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政策待遇规定,凡本市行政区域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保的筹资标准统一为人均306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为50元/人·年,中央财政补助为156元/人·年,省、市、县财政共补助100元。

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为,在住院医疗待遇方面: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00元,报销比例为85%;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75%;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城乡居民的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率已达到69%。

在门诊医疗费待遇方面:参保人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及双相情感障碍(需住院治疗)、癫痫八种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费,将按住院费用进行结算。参保人在定点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门诊医疗费及其诊疗费,统筹基金报销50%,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参保人在门诊抢救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或实行门诊手术治疗的手术当次门诊医疗费,按住院医疗费用进行结算。

(杨雁)

(云南省健康教育所 2013.02.21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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