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今天是2024年12月23日 星期一

免费注册

卫生应急

当前位置:首页  > 卫生应急  > 卫生应急

食药总局整治婴幼儿乳粉连发三令

发布日期:2013-08-09 00:00:00浏览次数:13591来源:健康报作者: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健康报2013-08-07:近年来,有关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负面报道不断,公众对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已全然失去信心。为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整合发布3项征求意见稿,就“禁止委托、贴牌、分装生产”、“实施备案管理”、“监督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禁止委托、贴牌、分装生产 

 

  自美素丽儿品牌奶粉在国内用旧乳粉换新装事件曝光后,婴幼儿配方乳粉贴牌生产现象开始受到广泛关注。有专家统计,2008年至今,大陆市场上出现过近300种贴牌奶粉,不仅定价超高,而且容易规避质量监管。 

 

  针对这一乱象,此次发布的《关于不准委托、贴牌、分装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生产企业不得委托、贴牌生产,不得生产其在境外注册商标或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采购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大包粉作为原料粉,通过罐装、袋装、盒装或改变包装标签生产;不得使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产品名称或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使用除牛、羊乳及其乳粉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下转第2)(上接第1) 

 

  对于违规企业,省级食药监部门应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召回产品,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停产、召回的,通知对该产品下架、退市,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产许可证书。 

 

  ■配方、材料、包装标签均需备案 

 

  620,国家食药总局等9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备案管理。此次下发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此进行了细化。 

 

  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须在生产前6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经核查同意后,方可生产销售。备案材料包括产品配方、原辅材料和包装标签。产品配方内容应含原辅料的名称、使用量及配方依据;原辅材料内容应含原辅料名称、生产商或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执行标准及质量规格,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还应提供成分、验货方法或规程。 

 

  对于未按要求备案的生产企业,所在地食药监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备案,停止生产销售,召回产品,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召回的,通知对该产品下架、退市。 

 

  ■以生鲜乳为原料应自建基地 

 

  原料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的质量安全。目前,国内企业原料奶大部分从国外进口,企业自有奶源比例仅为30%左右。而新西兰恒天然乳清蛋白粉受肉毒杆菌污染波及我国企业,进一步显现出加强奶源控制管理的重要性。 

 

  此次发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今后以生鲜乳为原料的企业,应具有自建奶源基地;以原料乳粉为原料的企业,应严格执行原料乳粉、乳清粉批批检验。 

 

  此征求意见稿要求,企业应建立并落实不安全婴幼儿乳粉召回制度,记录召回的执行情况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落实婴幼儿配方乳粉先行赔偿责任;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建立并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记录;建立完善电子信息追溯和记录系统,实现产品全程可查询、可追溯,可追溯性原始记录至少保存3年。

 

  摘自:http://www.jkb.com.cn/htmlpage/37/379326.htm?docid=379326&cat=null&sKeyWord=null

(云南省健康教育所 2013.08.09 转载)

 

分享到:

云南省健康教育所账号注册
用户名
单位
密码
确认密码

已有账号?登录

云南省健康教育所账号登录

没有账号?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