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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戒毒规定(草案)》征民意

发布日期:2013-09-18 00:00:00浏览次数:4088来源:昆明日报作者: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戒断人员将可申请保障房

 

 

 “对已强制隔离戒毒2次以上的吸毒人员,须接受社区康复;对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住房建设,应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范围统筹安排……”正在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的《云南省戒毒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作出上述规定。

 

强制隔离戒毒是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实行隔离,对其强制进行戒毒,帮助其戒除毒瘾、健康回归社会的做法。《云南省戒毒规定(草案)》明确规定:吸毒成瘾人员依法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交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戒毒所应当依法予以接收和实施管教。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参照其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但对已强制隔离戒毒2次以上的,应直接作出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的决定。

 

《规定(草案)》提出,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组织,配备公务员和其他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对报到后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要为其提供戒毒治疗和康复指导,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正确引导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此外,还应建立帮教制度,定期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及其家属谈心,督促履行协议,对违反协议的人员予以告诫;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申请保障性住房、参加医保和新农合、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金、生活困难救助、就学等方面给予救助帮扶;同时,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规定(草案)》特别强调,戒毒康复人员违反戒毒康复协议,擅自离开戒毒康复场所24小时未归的,戒毒康复场所应及时将情况告知当事人家属和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为体现以人为本,《规定(草案)》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可采取建立戒毒康复人员集中安置基地(点)等措施,运用集中就业安置、分散就业安置、提供公益性岗位、鼓励自主创业等方式,对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就业安置;并将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的住房建设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范围统筹安排。具备条件的,可以在集中安置基地(点)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

 

请提出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于20131015日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到省政府法制办。

 

电子邮箱:xingzhenglifa@sina.com

 

联系电话:0871-63662842(传真)

 

 记者李丹丹

(云南省健康教育所 2013.09.18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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