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新闻通稿
发布日期:2017-06-28 00:00:00浏览次数:12085来源: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作者: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4月25日)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我省地处西南边陲,经济总体水平偏低,以资源密集型工业为主,生产工艺落后,存在多种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群职业病危害问题突出。其中,尤以接触生产性粉尘和生产性毒物的作业人群数量居多,主要集中在有色金属采、选、冶炼和粗加工,煤炭采选,化工等生产行业。我省职业病发病构成主要为尘肺病,其次为职业中毒;职业病高发人群主要是在中小企业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农民工。职业病损害劳动者健康、使劳动者过早丧失劳动能力,加之诊治、康复费用高,给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制约了我省经济社会的绿色发展。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安监、卫生、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组织)严格履职,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强化源头治理,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加强了尘肺病、职业中毒等重点职业病的监测防治,积极推进我省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使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2016年,全省卫生计生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重点围绕职业病哨点监测、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治疗等方面开展工作,不断完善和提高职业健康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强化监测,全面推进和落实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年全年,全省新诊断职业病399例,其中:尘肺病382例(占总发病数的95.74%),职业中毒、物理因素及其他职业病17例;对全省1351家企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其中:应检364266人,实检353380人,实检率97.01%;职业病诊断接诊982人,受理鉴定30例。截至2016年底,全省共批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17家、职业病诊断机构23家、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24家,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10家,有1281人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目前,各个服务机构均按要求建立了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了我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工作模式;职业病网络报告全面实现省、州(市)二级管理模式和部分省、州(市)、县(区)三级管理模式;进一步推动了我省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工作。职业健康检查、诊断和治疗服务的开展为维护我省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2017年是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目标的关键之年,为确保“十三五”职业卫生工作顺利进行,我们将具体采取以下四方面措施:
一是继续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面向广大职业人群和基层群众宣传《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和职业病防治知识,使用人单位、劳动者充分了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积极争取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形成全社会关爱劳动者的良好氛围。
二是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体系能力建设。目前我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数量少、覆盖率低,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尚有较大差距。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我省职业病防治规划以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不断加快职业健康服务机构的建设,力争实现省级有一所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每个州(市)有职业病诊断机构、每个县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目标,以满足社会和群众职业病防治需求。要针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能力薄弱的地区,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能力建设,切实提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质量和水平。
三是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质量控制管理,定期组织开展考核。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要加强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的培训,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规范检查行为,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优化工作流程,不断提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质量和服务水平;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的告知和报告义务,定期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省、州(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职业病诊断机构、鉴定办事机构的相关信息。
四是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职业健康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监督检查的内容和频次要求,切实加大对其法律法规执行、规章制度建立、职责落实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超范围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