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1-11-15 00:00:00浏览次数:13804来源: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作者: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精神,
一是明确了从乡村医生的配置、乡村医生的职责、执业资格、培养培训制度的建立完善等方面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到2011年底,要确保全省每个行政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每所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执业,农村每千人配备1名乡村医生。
二是指出要加强村卫生室的管理,应该抓好村卫生室的规划设置和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和指导、卫生室的信息化建设、在村卫生室实施有关制度的巩固完善等各项工作。
三是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和养老政策有了明确要求。全省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村医的合理收入不降低,一方面州(市)、县(市、区)财政对乡村医生每人每月补助水平,贫困地区不低于200元、一般地区不低于150元、发达地区不低于100元,在此基础上,省级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另一方面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低于40%的任务安排给乡村医生承担,按工作量核拨相应的服务经费,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为妥善解决好离任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保持乡村医生队伍的稳定发展,明确各地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城镇户籍的乡村医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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