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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1-11-15 00:00:00浏览次数:13804来源: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作者: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精神,926,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118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的出台对于加快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步伐,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破,保障广大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是明确了从乡村医生的配置、乡村医生的职责、执业资格、培养培训制度的建立完善等方面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2011年底,要确保全省每个行政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每所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执业,农村每千人配备1名乡村医生。

        二是指出要加强村卫生室的管理,应该抓好村卫生室的规划设置和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和指导、卫生室的信息化建设、在村卫生室实施有关制度的巩固完善等各项工作。

        三是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和养老政策有了明确要求。全省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村医的合理收入不降低,一方面州(市)、县(市、区)财政对乡村医生每人每月补助水平,贫困地区不低于200元、一般地区不低于150元、发达地区不低于100元,在此基础上,省级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另一方面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低于40%的任务安排给乡村医生承担,按工作量核拨相应的服务经费,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为妥善解决好离任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保持乡村医生队伍的稳定发展,明确各地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城镇户籍的乡村医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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