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1-11-16 00:00:00浏览次数:13950来源: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作者: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1]8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一般诊疗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普通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含急诊诊查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注射费(含肌肉注射、皮试、静脉注射、静脉输液,不含一次性医用耗材和药品费用)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9元。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的具体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及有关规定等详见附件。
二、参保参合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由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基金支付6.5元,个人支付2.5元。
三、调整后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医保、新农合支付标准在已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及已开展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医保、新农合具体支付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另行制定。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服务要严格执行《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仍按我省制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三类最高限价执行。
五、本通知自
附件:云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
云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 单位 |
说明 |
收费 标准 |
财务 编码 |
110100002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 |
含普通挂号费( 急诊诊查费(110200003),门急诊留观诊查费( 肌肉注射( 药事服务费。 |
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过滤器、静脉留置针。 |
次 |
1.门诊注射、输液等已并入“一般诊疗费”的医疗服务,不得再另行收费,每个疗程只能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 2.门诊换药、针灸、理疗、推拿等未并入“一般诊疗费”的医疗服务,可以按规定的相应项目价格另行收费,但每个疗程只能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 |
9元 |
A |
有关规定:1.根据《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上述“除外内容”栏所列一次性医用耗材,可以由医疗机构按实际购进价和规定的加价率顺加作价,另行收费。购进价在100元及以下的加价率为5%;2.药品费用按药品购进价格另行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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