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1-12-26 00:00:00浏览次数:12543来源: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作者:云南省人口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为落实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逐步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11〕27号 )及全国2011年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出台了《云南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云南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按照费用较高、影响生命或劳动能力、具有临床诊疗规范(卫生部制定临床路径)、疗效确切、诊疗技术难度大、病程变异小、社会广泛关注、病例数相对较多的基本原则和分级医疗的总体构架,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在开展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的基础上,确定将妇女乳腺癌、妇女宫颈癌、农村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重大疾病列入全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范围。根据近年我省医药费用水平及卫生部临床路径参考费用标准,确定省级定点救治医院重大疾病病种平均医药费用的最高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限额标准),各州市参照此限额标准制定州(市)、县(市、区)定点救治医院限额标准。在限额标准内,新农合基金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70%的支付比例对每例重大疾病住院患者进行补偿,费用超出部分由定点救治医院承担。新农合基金对重大疾病患者的住院补偿,不设起付线。针对特定重大疾病的诊疗,不受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与诊疗项目目录限制,且不计入患者当年新农合封顶线计算基数。
重大疾病患者入院时,只需按该病种限额标准的30%预交住院费用,出院时按当次住院实际医疗费用的30%结清个人自付费用,其预交的住院费用多退少补。
但是重大疾病患者以下医药费用,不列入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范围
1、重大疾病患者不在定点救治医院治疗、采取非本方案规定的治疗方法发生的医药费用,均不列入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范围,但可按新农合统筹地区原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2、在一个参合年度内,重大疾病外科手术治疗患者同一个疾病过程(指同疾病诊断同治疗方法)享受一次本方案规定的补偿政策,再次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按新农合统筹地区原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3、主要费用已由其他项目予以减免的重大疾病患者,不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补偿政策,剩余费用按新农合统筹地区原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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